因配偶失蹤要求離婚登記機關受理嗎,不準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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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配偶失蹤要求離婚登記機關受理嗎

婚姻當事人一方因配偶失蹤,生死不明,造成婚姻關係名存實亡的,婚姻當事人申請離婚的,應當由人民法院辦理,婚姻登記機關不能受理。因為,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的是男女雙方自願的離婚,一方當事人失蹤的,婚姻登記機關無法審查雙方當事人是否屬於自願離婚,對這類離婚申請,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婚姻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其婚姻關係自行終止。宣告死亡的判決,從人民法院宣告之日起生效。因此,自宣告死亡判決當日起,當事人雙方的婚姻關係終止,生存一方即可再婚。但由於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推定死亡,下落不明人不一定真正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時,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死亡判定。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定,撤銷原判定。如果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婚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已經再婚或者再婚後又離婚,以及再婚後配偶已死亡的,則不認定其夫妻自行恢復。如果要恢復夫妻關係,則應當通過法定登記程式再行結婚。

二、不準提離婚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可見,提出離婚是夫妻任何一方的權利,但從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和保護軍婚的角度出發,婚姻法對提出離婚作了如下限制。

出現以下情形,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

2、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

3、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確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出現下列情形,無論哪一方提出的離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1、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2、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除上述情形外,與現役軍人離婚一樣受到上述限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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