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判決婚姻無效的情況,無效婚姻的子女由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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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不判決婚姻無效的情況

結婚時存在婚姻無效的情形,不一定申請婚姻無效的時候依然存在這些情形。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即在婚姻無效的情形已經消失的情況下,婚姻被認為有效。

婚姻法規定的四種婚姻無效的情形有的可能消失,有的不可能消失。比如:重婚的,如果前婚已經解除,自然不在存在重婚的問題,不能宣告婚姻無效;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如果通過親子關係的否定,證實不存在血緣關係,也不能宣告婚姻無效,但是一般情況下,這種情況不可能消失或者改變;

婚前患有的疾病,如果在向法院申請之時治癒的,也不能判決婚姻無效;

結婚時未到法定婚齡,但是申請婚姻無效時已經達到法定婚齡的,法院也不會判決婚姻無效。

二、無效婚姻的子女由誰撫養

即使夫妻婚姻無效,他們的子女也被認為是婚生子女,這是國際通例,也是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

這種情況下的子女撫養問題參照離婚時子女撫養的規定處理。即《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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