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管轄是什麼意思,想離婚去哪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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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去哪個法院?這是一個關於離婚管轄的問題,那麼什麼是離婚管轄?那麼多家法院,去哪個法院,才不會遭到拒絕,節省立案時間呢?我國對於離婚管轄是如何規定的?下面就為您詳細解答這些問題。

一、什麼是離婚管轄?

離婚管轄就是離婚案件中的訴訟管轄,具體是指人民法院之間或各級人名法院之間在受理一審離婚案件時的分工和許可權。

二、離婚去哪個法院?

按照我國離婚管轄的規定,離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這是由於我國的離婚管轄一般採取“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離婚管轄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戶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離開戶口所在地到起訴時已經連續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舉個關於離婚管轄的例子吧,李某(男)與王某(女)1999年在北京市西城區民政局登記結婚。男方李某為東城區戶口,女方王某為西城區戶口。雙方結婚後在海淀區購買了新房,但戶口沒有遷入,但截至起訴時,已經在海淀區的房子里居住了4年。如果女方王某想起訴男方李某離婚,應到海淀區人民法院立案。

三、離婚管轄的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還是中級人民法院?

各地法院在級別管轄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北京法院,一般的離婚案件由基層即個區縣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夫妻雙方有爭議的財產超過了5000萬元,一審就需要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當然絕大多數案件的離婚管轄法院,一審都是在各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裡審理的。

四、我國對離婚管轄的具體規定

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離婚管轄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離婚管轄的法院是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3、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離婚管轄的法院是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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