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通常是為了彌補國際貨物運輸方面所帶來的風險。這種風險不僅來源於運輸本身,而且來源於完成運輸的許多環節當中。一般都是由國際貨運代理公司來履行的。一個錯誤的指示、一個錯誤的地址,往往都會給國際貨運代理帶來非常嚴重的後果和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國際貨運代理有必要投保自己的責任險。另外,當國際貨運代理以承運人身份出現時,不僅有權要求合理的責任限制,而且其經營風險還可通過投保責任險而獲得賠償。
工具/原料
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的產生
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的內容
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的方式及渠道
國際貨運代理主要通過四種渠道投保其責任險
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
方法/步驟
國際貨運代理所承擔的責任風險主要產生於以下三種情況,以下三種情況的風險,國際貨運代理都可以通過投保責任險,從不同的渠道得到保險的賠償。
第一種是國際貨運代理本身的過失。國際貨運代理未能履行代理義務,或在使用自有運輸工具進行運輸出現事故的情況下,無權向任何人追索。
第二種是分包人的過失。在“背對背”簽約的情況下,責任的產生往往是由於分包人的行為或遺漏,而國際貨運代理沒有任何過錯。此時,從理論上講國際貨運代理有充分的追索權,但複雜的實際情況卻使其無法全部甚至部分地從責任人處得到補償。
第三種是保險責任不合理。在“不同情況的保險”責任下,單證不是“背對背”的,而是規定了不同的責任限制,從而使分包人或責任小於國際貨運代理或免責。
國際貨運代理投保責任險的內容,取決於因其過失或疏忽所導致的風險損失。如:錯誤與遺漏,倉庫保管中的疏忽,貨損貨差責任不清,遲延或未授權發貨。
國際貨運代理技保責任險時,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供選擇,即有限責任保險、完全法律責任保險、最高責任保險、集體保險制度。國際貨運代理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方式進行投保。
國際貨運代理僅按其本身規定的責任範圍對其有限責任投保,國際貨運代理的有限責任保險主要分三種類型:
第一類,根據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準交易條件確定的國際貨運代理責任範圍,國際貨運代理可選擇只對其有限責任投保;
第二類,國際貨運代理也可接受保險公司的免賠額,這將意味著,免賠額部分的損失須由國際貨運代理承擔。
第三類,國際貨運代理還可通過縮小保險範圍來降低其保險費,只要過去的理賠處理經驗證明這是合理的。但意料之外的超出範圍的大額索賠可能會使其蒙受巨大損失。
國際貨運代理按其所從事的業務範圍、應承擔的法津責任進行投保。根據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準交易條件確定的國際貨運代理責任範圍,國際貨運代理可以選擇有限責任投保,也可以選擇完全責任投保。但有的國家的法院對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準交易條件中有關責任的規定不予認定,所以,國際貨運代理進行完全法律責任保險是十分必要的。
在某些歐洲國家,一種被稱為 SVS 和 AREX 的特種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體制被廣泛採用。在這種體制下,對於超過確定範圍以外的責任,國際貨運代理必須為客戶提供“最高”保險,即向貨物保險人支付一筆額外的保險費用。這種體制儘管對國際貨運代理及客戶都有利,但目前僅在歐洲流行。
在某些國家,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設立了集體保險制度,向其會員組織提供責任保險。這種集體保險制度既有利也有弊。其優點是使該協會能夠代表其成員協商而得到一個有利的保險費率;並使該協會避免要求其成員進行一個標準的、最小限度的保險,並依此標準進行規範的文件記錄。這種制度的缺點是,一旦推行一個標準的保險費率,就等於高效率的國際貨運代理對其低效率的同行進行補貼,從而影響其改進風險管理、索賠控制的積極性;同時使其成員失去協會的內部資訊,而該資訊可能為競爭者所利用。
1、所有西方國家和某些東方國家的商業保險公司,可以辦理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
2、倫敦的勞埃德保險公司,通過辛迪加體制,每個公司均承擔一個分保險,雖然該公司相當專業,但市場仍分為海事與非海事,並且只能通過其保險經紀人獲得保險;
3、互保協會也可以投保責任險。這是一個具有共同利益的運輸經紀人,為滿足其特殊需要而組成的集體性機構。
4、通過保險經紀人,可為國際貨運代理選擇可承保責任險的保險公司,並能代表國際貨運代理與保險人進行談判,還可提供損失預防、風險管理、索賠程度等方面的諮詢,並根據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準交易條件來解決國際貨運代理的經濟、貨運、保險及法律等問題。
雖然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可以通過投保責任險將風險事先轉移,但作為國際貨運代理必須清楚地懂得,投保了責任險並不意味著保險公司將承保所有的風險,因此絕不可誤認為在任何情況下,發生任何事故,即使自己有責任擔也不必承擔任何風險與責任,統統由保險公司承擔,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事實上,保單中往往都有除外條款,即保險公司不予承保,所以要特別注意閱讀保單中的除外條款,並加以認真地研究和考慮。另外,保單中同時訂有要求投保人履行的義務條款,如投保人未盡其義務,也會導致保險公司不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