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申請強制執行?

怎樣申請強制執行

  一、 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應當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下列文書: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書,民事調解書,行政賠償判決、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以及臺灣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二、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限是

  申請執行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算。

1、當事人均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必須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

2、當事人均為公民或其中一方為公民的,必須在法律文書生效後一年內申請執行;

3、在執行中當事人間經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後被執行一方不按和解協議履行,申請一方向法院申請恢復原法律文書執行的,申請執行期限自和解協議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連續計算;

4、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期限為一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期限為180日;

5、行政決定的申請期限為180日。

  三、申請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檔案和證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製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檔案。

5、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

  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字。

6、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託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許可權。

  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7、其他應當提交的檔案或證件。

  四、哪些案件可以申請執行

l、本院第一審的裁判文書執行案;

2、被執行方住所或財產在本院轄區內的未經人民法院審判的下列執行案:

  (l)涉外或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執行案;

  (2)申請執行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或等值外幣的無涉外因素的國內仲裁、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

3、依法應由本院執行的其他執行案。

  五、執行中需繳納哪些費用

1、申請執行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但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收取的執行費。繳費標準:執行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一萬元至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五交納;50萬元以上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納;

2、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收取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如交通、住宿等費用。

  六、特別規定

1、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方的財產或責令其完成一定的行為,不能強制執行其人身;

2、中止執行後,只要發現使執行延遲的情況消失或被執行方重新有財產,申請執行人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恢復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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