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婚同居的內容有哪些,我國法律對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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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非婚同居的內容有哪些

1、非婚同居人身關係是雙方當事人基於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關係,是人格關係和身份關係的合稱。

在同居關係存續期間,同居者各自依法享有的其人身和行為完全由自己支配,按照本人的意願從事社會的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一方對他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同時,同居生活對同居者有開放性,非婚同居者存在隱私權,同居者各自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侵害隱私權。

2、在非婚同居期間,當事人存在同居協議處理期間發生的財產關係的,應予以優先適用。

協議依法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法律規制非婚同居的財產關係,僅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適用。非婚同居當事人基於同居生活而產生的財產歸屬,事關同居生活的基本物質生活條件,各國存在不同規定。

我國目前缺乏規制非婚同居財產關係的法律規定。筆者認為,非婚同居財產關係依當事人的協議加以解決,沒有協議的情況下推定存在合夥關係,採用合夥理論處理。

3、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法律應以子女為本位,強調無論何種原因形成的父母子女關係一律平等,是否婚生與子女無關。同時,為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應相應建立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和認領制度。

二、我國法律對非法同居的態度

根據《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對方離婚的法定原因。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對於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沒有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該條規定的同居就是指的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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