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對民事權利界定和智慧財產權法中著作權的相關規定,可以將著作權的三要素定義為: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的客體和著作權的內容。
民事權利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對某種可能性所能支配的權益,即可以概括為民事權利主體、民事權利客體、民事權利內容,民事權利的主體有自然人、法人等,民事權利的客體即法律所賦予的某種可能性,民事權利的內容含有人身權、財產權等。
工具/原料
民法
著作權法
方法/步驟
著作權的主體主要是指作者及繼承人或繼受人;
著作權的客體主要是指著作權法律保護的作品,即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體;(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權的內容即主體對客體所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權人身權、財產權、鄰接權及其他衍生權利。
注意事項
學者對理論定義理解和表述各有不同。
希望廣大智慧財產權理論研究學者來信來電共同探討,切磋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