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入境寵物應在檢驗檢疫機關指定的隔離場所隔離檢疫。物主攜帶寵物入境後,須如實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申報時閱讀並確認下列事項:
一、每人每次入境限帶1只狗或貓。申報時,物主須提交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證書、疫苗接種證書以及個人入境證明等相關檔案。
二、入境寵物須在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動物隔離場圃接受隔離檢疫,使用統一提供的飼料。隔離期間禁止物主進入隔離場探望寵物。
三、物主委託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認證認可的動物醫院負責寵物在隔離期間的檢疫、飼養、護理、疫病診斷,並一次性交納隔離7天的所有費用,隔離超過7天的飼養、護理及發生的其他費用另計。
四、寵物在隔離場隔離7天后,如相關疫病檢測專案的結果全部為陰性,檢驗檢疫機構可允許寵物在物主家中繼續隔離觀察到滿30天為止。
五、寵物隔離檢疫滿7天后,對符合繼續到物主家中隔離的,物主可以到隔離場領取寵物,檢驗檢疫機構憑物主正本護照和《出入境人員攜帶物留驗/處理憑證》放行;不符合放行條件或其他原因在隔離場暫養的,寵物繼續在隔離場隔離檢疫到最多滿30天,滿30天后,對檢疫合格的寵物,物主必須到隔離場領取寵物,物主逾七天不領取或留下的聯絡方式7天內無法與物主取得聯絡的,該寵物視作無主物。
六、隔離期間,寵物因飼料和環境改變、應激反應、疾病等非人為因素和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傷殘甚至死亡的,檢驗檢疫機構不承擔責任。
七、寵物在隔離期間被檢出狂犬病的,一律作撲殺處理;被檢出其他疫病的,物主可選擇治療和放棄治療,願意治療的物主須與動物醫院簽定協議,並支付治療費用。放棄治療或治療失敗的,檢驗檢疫機關根據相關規定對寵物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