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如何對民事強制執行實施法律監督
(一)對民事執行程式中法院作出的錯誤裁定,檢察機關有權進行抗訴監督。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明確規定,檢察院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十四種情形之一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抗訴。這裡的判決、裁定不僅包括審判程式中的裁判文書,還應包括執行程式中所作的各種裁定。特別是,這些裁定是一裁終局,不允許當事人上訴或提出複議,一旦發生錯誤,就會給當事人或案外人造成重大損害。因此允許檢察機關提出抗訴不僅為當事人提供了一條有效救濟途徑,同時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立法精神。
(二)對於不能抗訴或不宜抗訴的執行違法行為,檢察機關有權通過發檢察建議或糾正違法通知書的形式要求法院予以糾正。筆者認為應將檢察建議或糾正違法通知書作為一種法定監督手段在民事訴訟法中進行規定,明確其使用範圍及使用程式,要求法院必須進行回覆,如不採納必須詳細說明具體理由,以及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採納和糾正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三)對於執行人員在執行中貪汙受賄、侵佔和挪用執行款物等可能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檢察機關直接立案調查。經調查,僅構成一般違紀的,將調查處理情況交由紀檢或人事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