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嫁財產是婚前個人財產嗎,有必要進行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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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陪嫁財產是婚前個人財產嗎

如果是按習俗給付的“彩禮”,依據《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如果是房屋則依據《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二、有必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嗎

婚前財產公證有無必要?

有人認為,理智上講應該公證,可以保證離婚後雙方的利益不受損害。但從感情上講,還沒結婚就想到離婚很傷感情!婚前財產公證是社會進步的必然產物。我個人認為這並非是還沒結婚就想到離婚,更不會因此傷害彼此感情。它可以讓熱戀中的男女從激情變為理智,理智地思考婚後的生活和感情應該如何更好地融合,如何更好地適應和接受彼此的優缺點。從難以啟齒到坦然面對,婚前財產公證正走進普通人的生活。儘管人們對這一現象存有爭議,但婚前財產公證為當事人省去不必要的財產爭議,卻不容置疑。現代婚姻越來越現實,婚姻的不確定性也越來越高,對未來可能出現的麻煩做一下理性的規避,也是正常的選擇。當然這些都是基於雙方財力懸殊的情況下,才應考慮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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