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及犯罪構成?

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及犯罪構成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重慶智豪刑辯律師團隊以博廣的專業知識、精深的專業技能、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勤勉盡職的職業道德,綜合刑事辯護資源,力爭最大化的為刑事案件當事人排憂解難。

工具/原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重慶刑事律師網專題瀆職罪

方法/步驟

一.概念: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

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

刑法規定,犯該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司法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保護人民、打擊敵人、制裁犯罪和保護社會主義四化建設的職能。司法工作人員,手中握有執法權,依法享有偵查、預審、逮捕、起訴、審判的權力。這就需要他們在執法時,剛正不阿,忠於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忠於法律制度,忠於事實真相,嚴格依法辦事,力求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式合法、不枉不縱。如果他們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就會破壞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國家司法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破壞社會主義法制。

所謂司法機關是指行使國家賦予審判和法律監督權力的機關。在中國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總稱。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檢察權;公安機關是公安機關,負責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公、檢、法三機關實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三.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所謂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於個人目的,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實,違背法律,作錯誤裁判。

徇私徇情可以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一)對明知是無罪的人使他受追訴。

(二)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

(三)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四.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中從事偵查、檢察、審判工作的人員。包括公安、國安、監獄、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中的偵查人員(包括鐵路運輸檢察院、林業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的檢察人員)、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非上述機關人員或者雖為上述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但不負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一般不能成為該罪主體,構成該罪的必是共同犯罪。

偵查人員,即對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的專門機關的工作人員,如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工作的人員。其職權是蒐集證據、揭露和證實犯罪,查緝犯罪嫌疑人並實施必要的強制措施。

檢察人員,主要是指檢察員或負有檢察職責的人員。其主要職責是對檢察院直接受理和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補充偵查、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和出庭支援公訴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對公安機關的偵查、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以及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改等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審判人員,是指在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工作人員。

五.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縱罪犯或者冤枉無罪的人,動機是徇私、徇情,其具體表現多種多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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