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陳某患有精神病,不過,並不是特別嚴重,沒發作的時候,與正常人沒有什麼區別。1年前,經人介紹,隱瞞了病情的陳某與劉某結了婚。婚後不久,陳某精神病復發,折騰了幾個月,劉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陳某的父母作為女兒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應訴,對於女兒離婚沒有意見,但提出,離婚後,劉某仍對女兒有扶養義務,應按月給付扶養費用。
[爭議]
本案審理過程中,圍繞離婚後患精神病的陳某應當由誰扶養的問題,產生了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如果離婚時,夫妻一方有應當由另一方扶養的法定情形,那麼扶養義務就應當繼續延續,直到該法定情形消失為止,因此,劉某應當繼續扶養陳某。第二種意見認為,陳某結婚前即患有精神病,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對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不因該子女結婚而終止,在該子女離婚後,父母應當繼續承擔撫養義務。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夫妻間的扶養義務以存續為前提,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承擔的不是扶養義務,而是幫助義務。根據的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除了扶養義務之外,夫妻離婚時還有幫助義務,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不難看出,扶養義務和幫助義務的分界線為離婚之時,換言之,扶養義務以夫妻關係存續為前提,一旦離婚,扶養義務就此終止,同時轉化為幫助義務。本案中,陳某喪失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劉某應當給予的是經濟幫助。經濟幫助是暫時性的,扶養義務卻是持續的,甚至是終生的。劉某與陳某的婚姻僅持續1年時間,陳某的病情與劉某沒有任何關係,如果要讓劉某為這1年的婚姻背上一輩子的扶養負擔,顯然也不合情理。
二、父母對已經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仍然負有撫養義務,這種撫養義務,不因子女結婚而終止。父母對已經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撫養義務,基於父母與子女的關係而產生,只要這種父母子女的關係存在,撫養義務就必然延續。當然,在該子女與他人締結婚姻,配偶的扶養義務與父母的撫養義務競合時,父母對該子女的撫養可能處於休眠狀態,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父母撫養義務的終止,並不妨礙該子女向父母提出付給撫養費的要求。就本案而言,雖然陳某的父母對女兒負有撫養義務,但裁判文書中不應對此作裁判,因這屬於另一種法律關係,只能另行協商或訴訟解決。在本案中,法院只需判決劉某給予陳某一次性經濟幫助即可。此後,如果陳某生活困難,或者其父母無力撫養,那屬於社會問題,應當啟動社會救助機制,通過社會的共同關愛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