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偽造車禍騙保事件之詳解騙保?

事件: 2015年元月,中國人壽、人民人壽、新華人壽等多家保險公司相繼到宿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反映被保險人張某平、樑某庭等五人交通死亡事故理賠資料疑點較多,有保險詐騙的重大嫌疑。

  據悉,自2011年以來,作為靈璧縣人的楊某偉到十多家保險公司對靈璧縣人崔某讓、陳某峰、樑某庭、張某平、李某萍五人進行投保,且以上五名被保險人均因為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經過縝密偵查發現楊某偉與三名醫生及社會人員勾結,利用已故癌症病人的遺體制造車禍,4年多來,犯罪既遂25起,未遂17起,已騙取保險金140餘萬元。

  目前,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專案組正在進一步深挖犯罪,案件在進一步偵辦中。

醫生偽造車禍騙保事件之詳解騙保

工具/原料

分析:什麼是騙保?騙保的後果是什麼?

方法/步驟

騙保的定義:依據《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我們可以明白,騙保的行為有三類。

醫生偽造車禍騙保事件之詳解騙保

第一類: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

醫生偽造車禍騙保事件之詳解騙保

第二類: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

醫生偽造車禍騙保事件之詳解騙保

第三類: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

醫生偽造車禍騙保事件之詳解騙保

騙保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一類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第二類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第三類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醫生偽造車禍騙保事件之詳解騙保

備註:《保險法》第四十三條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注意事項

保險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即保險公司

投保人: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即每年繳費的那個人

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即被保人身故後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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