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管轄的特殊規定是什麼,離婚登記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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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訴訟管轄的特殊規定是什麼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法院管轄。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法院管轄。

3.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離婚訴訟,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法院管轄。

4.對下落不明、宣告失蹤的人,以及對被勞動教養、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按原告住所地確定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其經常居住地確定管轄法院。雙方均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

二、離婚登記要注意什麼

實踐中,處理離婚登記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離婚後,雙方因財產、子女撫養髮生糾紛,要求人民法院重新處理的問題。夫妻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後,又對財產、子女撫養問題發生糾紛,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根據審判實踐中的做法,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離婚登記時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情況,發生糾紛的原因和理由,給予審查處理。

(2)夫妻雙方為了各自的或共同的目的進行假離婚登記,後發生糾紛,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復(1985)35號《關於男女登記離婚後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批覆》指出: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的,其婚姻關係即正式解除。

一方對這種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翻悔,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告知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根據該批覆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等有關規定,對上述問題,如果雙方當事人均未,一方或雙方要求原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撤銷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宣佈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如果當事人一方持離婚證與他人另行結婚,應承認其婚姻有效,但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欺詐行為可建議當事人所在單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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