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如何處罰?法律如何?

現在很多家庭都有家庭暴力的情況,家庭是一個充滿愛的地方,我們應該嚴厲禁止家庭中出現的暴力。我國刑法中規定了虐待罪,那什麼是虐待罪呢?其他除了虐待罪以外的虐待家庭成員的情形應該如何處罰呢?本文就是圍繞以上兩個問題展開討論的。

一、什麼是虐待罪?

現在家庭暴力現象屢見不鮮,但是被侵害者想控告侵害者對其進行虐待的時候,發現並其並不構成虐待罪。那什麼是虐待罪呢?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虐待行為與偶爾打罵或者偶爾體罰行為的明顯區別是:虐待行為往往是經常甚至一貫的,具有相對連續性。另外,非家庭成員間的虐待行為,不構成本罪。“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員。

對於認定虐待罪,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1、虐待家庭成員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能構成犯罪。這裡的“情節惡劣”,是能否構成虐待罪的重要界限,具體是指虐待的動機卑鄙、手段凶殘;虐待年老、年幼、病殘的家庭成員;或者長期虐待家庭成員屢教不改的等等。

實踐中應當注意:如果行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而採取長期虐待的方式來實現其犯罪目的的,不應按虐待罪來進行處罰,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或者殺人罪,應依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虐待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對於犯虐待罪,在沒有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情況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才處理,對於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當然,如果被害人受強制或者威嚇而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二、虐待家庭成員如何處罰

虐待罪的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0條可得知: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罪作為一種罪名,判定的標準比較高,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對於其他不構成虐待罪的虐待家庭成員的情況是如何處罰的呢?

《婚姻法》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予以勸阻、調解。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由於中國人常常有家醜不可外揚的傳統觀念,所以很多當事人在遭遇虐待的時候往往選擇忍氣吞聲,但是通常也有忍無可忍的時候。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選擇法律規侵害人進行懲罰就尤為重要,另外,虐待程度的認定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所以,我們建議您請專業的律師為您代理訴訟,這樣不僅在取證與鑑定方面省去很多不必要的勞力,也可以在訴訟中,最大程度的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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