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包括哪些,離婚賠償的程式是什麼??

離婚時夫妻中有“過錯”的一方,是不是應該對自己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呢?過錯配偶的違法行為造成無過錯配偶的創傷,法律上有沒有規定解決的辦法?本文為您介紹這一方面的問題。

一、離婚賠償包括哪些?

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應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方式宜兼採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兩種形式。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官酌定。根據《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離婚過錯賠償是建立在侵權責任之上的。造成離婚過錯賠償的破壞婚姻家庭關係行為既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也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因此離婚過錯賠償的構成要件要適用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法院在判決時,依據侵權法一般原理,侵權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違法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係、主觀過錯。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形式,也可適用非財產責任和財產責任兩種方式。過錯配偶的違法行為造成無過錯配偶的精神創傷的,可以請求給付撫慰金。無過錯配偶的名譽權等如受損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形式。

二、離婚賠償的程式是什麼?關於離婚賠償程式,新《婚姻法》無明文規定。

二、離婚賠償的程式是什麼?關於離婚賠償程式,新《婚姻法》無明文規定。所以離婚賠償程式既適用於行政登記離婚程式,也適用於訴訟離婚程式。因為,基於婚姻法的私法性質,在夫妻雙方同意行政離婚的情形下,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已達成協議,法律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不必進行干預;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不能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1.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損害是由於侵權造成的,因此,在認定離婚賠償的時候勢必牽涉到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的認定,而且在訴訟實務中也有提出要求的時間的限制,如果沒有經驗豐富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提供幫助,恐怕會因為您的疏忽,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因此,最好找一位律師,親自為您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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