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不服企業作出調崗決定怎麼辦?薪客支招?

企業作出調崗決定,員工是否要服從?如果員工不服從公司調崗的決定,他又該怎麼辦?還有合同規定可根據需要進行調崗是否有效?

薪客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採用書面形式約定調崗內容,否則員工可以拒絕企業單方調崗。由於企業經營管理的複雜性,合同內容隨經營需要和員工個人情況變化而產生變更往往在所難免,從現實情況看,調崗調薪已成為勞動爭議高發地帶,調崗調薪該如何操作?

方法/步驟

問題一:企業做出調崗決定,員工是否應無條件服從?

工作崗位通常決定了員工的工作內容,其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在勞動合同締約當初,員工即把工作崗位的名稱、內容等作為決定“是否簽約”的重要依據,在勞動合同簽訂以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從締約當初的“平等”地位轉化為身份上的“隸屬關係”,這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也使勞動者一方相對處於劣勢地位,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優勢地位,勞動法將單位變更合同的權利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對勞動合同的變更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這也意味著,在勞動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調整崗位作為合同變更的重要內容,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1、雙方協商一致;2、採取書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員工有權拒絕。勞動合同應當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問題二:合同規定“可根據需要進行調崗”是否有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這意味著,假如合同約定“可根據需要對員工崗位進行調整”,應當理解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條款具有拘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縱然如此,合同的約定也並不代表企業可隨意進行單方調崗,在操作崗位調整時,企業依然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1、調整崗位必須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調整後的崗位與調整前的崗位應有一定的關聯,譬如把銷售經理調整為銷售主管可以認定為合理的,而把財務經理調整到銷售崗位則可能欠缺合理性。

2、勞動者被調崗後能勝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備適任能力,用人單位還應當負責培訓教育,以使勞動者能適應新的工作崗位。

3、調整前應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釋義務,做到有理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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