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消除安全隱患,強化電瓶車現場管理,建立文明有序的生產環境,實現工作規範化、標準化,保證電瓶車蓄電池組使用壽命及維護保養的實效性,制訂本規定。
2職責
2.1電瓶車使用包機人負責電瓶車的一級點檢及蓄電池組的保養
2.2區域保全包機人負責本車間電瓶車的日常維護和保養
3實施方法
3.1電瓶車制定使用包機人和維修包機人,維修包機人分為電氣和機械
3.1.電瓶車由車間當班專職駕駛員負責蓄電池組充電、領用、點檢、記錄管理,做好蓄電池的交接班。
3.2.電瓶叉車、拖車司機要進行嚴格的培訓掌握其安全操作規程,並做到專車專人使用。
3.3蓄電池充電做好詳細的記錄,一次充電時間為5-10小時,明確充電的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不允許未完成充電就使用,禁止充電時間超過12小時。
3.4.為保障電瓶車蓄電池組的有效壽命,使用包機人要時刻關注充電情況,出現電水洩露等異常問題,及時通報各區域主任,要明確記載說明並做好妥善處理。
3.5.嚴禁使用電瓶車惡意碰撞工裝、護欄、裝置設施等違章行為的發生。
3.6.空車或運料運輸時嚴禁開快車和載人。
3.7.各車間維修包機人將不定期的對電瓶車蓄電池充電存放點進行檢查。
3.8.車輛出入充電區域必須按照部門在冊的運輸人員操作,嚴禁頂崗或隨意使用現象的發生
3.9.車間保全包機人負責電瓶車維護保養,MIMA拖車每週保養1次,3T合力拖車每兩週一次,並將保養情況及時、準確、完整的填寫在點檢保養記錄表上,嚴禁敷衍了事的現象發生。
4考核
①蓄電池未認真填寫蓄電池使用記錄,考核當班駕駛員50元/次。
②蓄電池充電時沒有進行詳細的記錄,考核責任人50元/次;
③正在充電中的蓄電池缺少電池液,考核當班駕駛員50元/次;
④電瓶充電時,一次未完成充電而私自使用者或充電時間超過12小時,考核當事人50元;
⑤發現使用電瓶車惡意碰撞工裝、護欄、裝置設施等違章行為,發現一次考核當事人100元,第二次發現取消該駕駛員的架勢資格;
⑥發現空車或運料運輸時載人,若發現一次考核當事人100元/次,並取消該駕駛人的駕駛資格;
⑦電瓶拖車一次最多牽引6輛胎胚車,發現超過6輛時考核當事人50元/次;
⑧電瓶車護欄及外殼損壞,考核當事人50元/次,考核單經車間主任簽字後由保全修復後方可繼續使用;
⑨電瓶車點檢未點檢保養或敷衍了事,考核駕駛員或保全包機人50元/次;
⑩發現頂崗或隨意使用電瓶車現象的發生時考核當班班長100元/次,責任人50元/次;
⑾發現違規指揮車輛的管理人員,按照以上現象說明進行考核。
附表:蓄電池充電記錄表、蓄電池更換記錄表、電瓶車保養記錄表、蓄電池保養記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