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撫養權確定有哪些標準,子女撫養權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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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子女撫養權確定有哪些標準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權(或稱撫養義務)的物件,從血親關係的分類上有四種情形: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以及受其撫養教育形成撫養事實的繼子女。

子女撫養權確定的標準有:

父母離婚時,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

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指兩週歲以下的嬰幼兒),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人民法院對於離婚後子女撫養權問題,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父母雙方的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因素;

(二)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三)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四)十週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由父還是母撫養,都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需要提及的是,在子女撫養權確定中,不會基於子女血親關係的不同而會有不同的判定原則。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隨著養父母的離異,未直接撫養該子

女的養父母間的收養關係亦隨之解除。對於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係,若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

的,應由生父母撫養,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已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而消除;如果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離婚時,繼父或繼母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並取得生

父母同意的,則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變。對於受繼父母長期撫養教育成年的繼子女,其與繼父或繼母由於已經形成了法律擬製的直系血親關

系,因此,不能因繼父母的離婚而自然解除。並且,若子女系在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雙方一致同意進行的人工授精所生,那麼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

生子女,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婚姻法對於親生父母子女的有關規定。

二、子女撫養權如何確定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再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對於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當父母不履行應當承擔的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可以要求義務人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如果父母仍不承擔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人民法院首先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作出判決。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義務人先行支付撫養費,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義務人拒不履行支付撫養費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強制執行的措施,比如從義務人的工資中扣留其應當支付的撫養費。

因此,對於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一切按婚生子女的規定辦理。由於你們的孩子已經年滿二歲,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按照雙方的實際情況,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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