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收養的子女,在長大成年知道自己的身份後想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係也是可以的。那麼解除收養公證需要哪些材料,解除收養手續如何辦理。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請看如下解釋。
一、解除收養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解除收養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解除養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係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活動。那麼解除收養公證需要哪些材料?請看以下說明。
(一)解除收養關係公證,由收養人住所地公證處管轄。
(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證機關不能受理:
1、收養人與有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死亡並無其他監護人的;
3、無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並在經濟方面完全依靠被收養人維持生活的。
(三)解除收養關係協議書,其主要內包括以下幾項:
1、 當事人雙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 收養關係的成立時間、經過;
3. 解除收養關係的原因;
4. 解除收養關係後住房及有關財產、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處理;
5. 解除收養關係的日期;
6. 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內容;
7. 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日期。
(四)辦理解除收養關係公證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 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影印件;
2. 雙方收養關係成立的公證書或其他能夠證明收養關係成立的證明材料;
二、解除收養手續怎樣辦理?
怎樣辦理解除收養手續?請看以下幾點:
(一)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未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當事人解除收養關係應當達成書面協議。收養關係是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收養關係是經公證證明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公證證明。
(三)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對解除收養公證需要哪些材料及怎麼辦理解除收養手續進行的概括說明,養子女與養父母在養子女成年時,可以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係。養子女與養父母雖然表面上解除了收養關係,但是養父母含辛茹苦把養子女養大,養子女對養父母仍有贍養義務。如果在實際生活中,您正在為不知是否辦理解除收養手續、對涉及的贍養、繼承等問題迷惑時,不妨諮詢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幫助解決煩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