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戀愛分手要賠青春損失費嗎,戀愛分手要承擔賠償】,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戀愛分手要賠青春損失費嗎
由於性別不同和中國的傳統婚戀觀念,男女雙方戀愛不成、已經解除婚約的、或者離婚時候索要“青春損失費”、“名譽損失費”等。
雖然在這些情況下,人們往往認為女方所受到的傷害往往比男方更大,但這種問題只能靠道德進行調節,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
在因戀愛分手的事件中,雙方的同居關係是一種自願行為,在男女平等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賠償為理由索要賠償是不合理的,如果在同居中發生女方懷孕終止妊娠的,因此產生的醫療費用、護理費用、營養費用等,男方應適當予以幫助和補償,如果生育非婚生子女的,適用婚生子女的法律,男女雙方負有撫養子女的義務。
因訂婚後登記結婚不成的,並不對任何一方的名譽產生不良影響,婚姻受到法律保護,但婚約不受法律保護,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支持當事人訂立婚約,法律只對婚約訂立中的“彩禮”進行調整,而對雙方是否解除婚約並不干涉,所以不涉及解除婚約侵犯任何一方名譽權的問題,要求名譽損失費也無法可依。
“青春損失費”並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也不能與精神損失賠償費相提並論,如果一方願意給予另外一方經濟上補償以達到分手目的的,法律並不禁止,這屬於一種贈與行為,以金錢的交付為準。
如果雙方簽署協議,一方讓另一方出具賠償青春損失費,進而解除戀愛關係的協議,或者用欠條形式立下字據的,事後給付一方反悔不給付的,也是可以的。即使“ 受傷”一方訴訟到法院要求履行協議的,法院不會支持。
青春損失費的約定有違“公序良俗”的原則(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稱),約定無效;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第三、“欠條”無債務成立的真實基礎 。
二、戀愛分手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男女同居的法律後果與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不同。
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則是合法的夫妻關係,這時雙方間有互相扶養、扶助的義務,如女方有疾病且無勞動能力,那男方有義務去扶養、提供困難幫助,法院可判決給付男方有關的醫療費用。
而同居雖然是雙方自願的,但雙方間並不是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因此沒有前面講的撫養扶助關係,男方沒有義務給付有關的醫療費用,也談不到賠償。
另外,根據有關法理,要求賠償的前提是一方存在過錯,而在戀愛同居中,由於是各方自願的,沒有強迫,沒有過錯行為,因此沒有賠償的法律依據。
曾有人(多數是女性)提出,在雙方分手後要求對方給付“青春補償費”“精神損失費”,這些費用都沒有法律依據,如果各方自願給付,別人可不干涉,但以此理由訴訟要求給付,法院當然不會支持。
戀愛是成年男女自願的行為,如果借分手之機索要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是藉機強迫要求對方給付賠償,或家長、朋友推波助瀾慫恿、使用非法手段索要,這樣行為很有可能涉嫌犯罪受到刑事處罰。洞房進不成卻進了班房,這可就太不應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