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籌在中國面臨哪些法律風險??

根據目前國內的線上眾籌(眾籌平臺)及線下眾籌(無眾籌平臺)的模式,結合國內現行的法律法規,眾籌可能面臨諸多法律風險。這正如一位前央行退休高官所說,“對於傳統互聯網創業者來說,如果失敗了可以從頭再來,最多是面臨巨大經濟損失甚至於破產,而對於互聯網金融創業者而言,如果逾越了法律紅線,則可能進去出不來了。”這充分說明了互聯網金融可能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而目前眾籌又是互聯網金融模式中存在法律風險最大的一種模式。因此,我們必須瞭解眾籌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和難題。

一、刑事法律風險

結合現行刑法的有關規定看眾籌,眾籌可能面臨如下幾類刑事犯罪法律風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眾籌在中國可能遇到的第一個刑事法律風險,就是可能觸犯刑法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大家可以通過以下2個案例來認識一下究竟什麼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案例】華安公司於2004年9月登記成立,黃應龍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經營煤炭需要資金週轉,華安公司於2006年至2009年間,以高息為誘餌,通過黃應龍及其他人的介紹,以借款的形式先後向錢俊鋒、顧進、海陽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合計人民幣13196萬元,用於該公司經營煤炭,造成被害人及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7967萬元。2009年7月28日,黃應龍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

海安縣法院認為,華安公司因經營煤炭需要週轉資金,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以高息回報為誘餌,單獨或夥同他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黃應龍系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華安公司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據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節,於2010年6月依法判處華安公司罰金人民幣四十九萬元;判處黃應龍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

【案例】2005年至2008年間,被告人李廣盛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自制“全國農村合作社雲安代辦站憑證”,承諾以銀行同期利息結算,先後向附近群眾非法吸收存款1029人次,共計人民幣361萬餘元。至案發時尚有376人次共計人民幣148萬餘元未兌付。案發後被告人李廣盛及其家人退贓計人民幣82萬餘元,用物品給群眾折款11萬元,實際造成損失人民幣55萬餘元。

射陽縣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廣盛非法自制憑證,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予以懲處。根據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節,於2012年2月依法判處李廣盛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通過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顯著特徵是:未經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承諾回報,最終造成了經濟損失。以上兩個案例就是典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176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個人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只要數額在20萬以上或者人數在30戶以上即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只要數額在100萬以上或者人數在150戶以上即被追究刑事責任。

【小結】很多人對非法集資有種誤解,認為只要不公開,只要對象不超過200人就不算非法集資,其實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是把非法集資與非法證券類犯罪的立案標準搞混淆了。

集資詐騙罪。眾籌在中國可能面臨的第2個刑事法律風險,就是可能觸犯刑法規定的集資詐騙罪。該犯罪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更嚴重,大家可以通過以下案例來認識一下究竟什麼是集資詐騙罪?

【案例】被告人吳英於2003年至2005年在東陽市開辦美容店、理髮休閒屋期間,以合夥或投資等為名高息集資,欠下鉅額債務。為還債,吳英繼續非法集資。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間,吳英以給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後從林衛平等11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餘元,用於償付集資款本息、購買房產等,實際詐騙金額為3.8億餘元。

2012年5月21日,浙江高院經重新審理後,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根據《刑法》第192條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犯罪性質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更為惡劣嚴重,最高刑可以處以死刑。

由上述規定可見,刑法對於非法集資類犯罪採取極其嚴厲的立法態度。甚至將集資詐騙類犯罪規定為重刑。而眾籌的大眾參與集資的特點極容易與非法集資關聯起來,因此,涉及資金類眾籌與非法集資犯罪存在著天然的聯繫,猶如處於楚河漢界兩邊一樣,稍有不慎出現越界,就有可能觸犯非法集資的法律紅線,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

【小結】根據眾籌模式結合上述解析,對於債權類眾籌而言,最容易觸犯上述兩大非法集資類犯罪。如果採用資金池的方法吸收大量資金為平臺所用或者轉貸他人獲取高額利息,則該類債權眾籌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一旦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則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債權類眾籌虛構項目,將吸收的資金挪作他用或者用於揮霍,或者捲款跑路,則該類債權眾籌涉嫌集資詐騙罪。目前,已經有部分跑路的P2P被司法機關以集資詐騙罪立案偵查。

欺詐發行證券罪。眾籌可能遇到的一個非法證券類犯罪是欺詐發行證券罪,雖然對於大多數眾籌而言,不太可能去發行根本不存在的股份,但是誇大公司股份價值和實際財務狀況還是可能存在的,因此,我們需要充分認識該類犯罪的實質。具體可以從下面這個案例談起。

【案例】A公司為某省高新技術企業,專注於數據存儲設備。2007年,A公司準備上市,但因為銷售收入、營業利潤等達不到標準,董事會開會決定讓其主管會計王某修改利潤報表數據30餘處,導致後期招股說明書中數據與事實嚴重不符。2010年7月,公司僥倖成功在某證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後,公司盈利能力有限,股票走勢低迷,股民和網民聯合自發搜索公司上市文件,發現粉飾會計報表隱瞞事實真相,遂舉報至證監會,後該案進入刑事偵查,被以欺詐發行證券罪立案查處。

我國刑法第160條規定: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擅自發行證券罪。擅自發行證券罪就可能如影隨形的在等著股權類眾籌的發起人。該類犯罪“天生與股權類眾籌有緣”,在當下也是股權類眾籌最容易觸碰和最忌憚的刑事犯罪。那我們先通過下面這個具體的案例說起。

【案例】2004年,樑朝榕籌建了好一生股份公司,並於2005年將好一生股份公司的股票通過西安聯合技術產權交易所掛牌。在未經證監部門備案核準的情況下,樑朝榕以每股1至3.8元的不等價格向社會公眾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發行好一生股份公司的"原始股票"。此外,好一生公司還組織業務人員在南寧街頭擺攤設點向公眾推銷,以現金方式認購。在銷售時,好一生公司對外虛假宣稱保證每年向股東分紅不少於每股人民幣0.10元,股票持有人可在技術產權交易中心自由交易。同時承諾,公司股票若在2008年12月30日前不能在國內或海外上市,公司就以雙倍價格回購。

2007年12月,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向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8年4月,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好一生公司犯擅自發行股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樑朝榕犯擅自發行股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上述案例就是典型的擅自發行證券罪,根據《刑法》第179條規定,公開發行股份必須依法經證券主管部門審批,否則可能涉嫌非法證券類犯罪。而股權類眾籌最有可能觸犯的罪名是擅自發行股份罪。如果股權眾籌平臺或者發起人發起股權眾籌,以公開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招募,或者向超過200位特定人公開募集股份,則構成擅自發行股份罪。根據司法實踐,基於SNS社交平臺進行的宣傳或推廣,屬於公開方式。

【小結】由此可見,債權類眾籌最可能觸犯的犯罪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股權類眾籌最可能觸犯的罪名是虛假髮行股份罪及擅自發行股份罪。規範類運作的回報類眾籌和捐贈類眾籌,一般不會觸犯刑事法律風險。如果假借眾籌從事犯罪活動,則可能觸犯集資詐騙犯罪。

除了上述幾類主要刑事法律風險之外,作為眾籌的平臺,還可能面臨虛假廣告犯罪和非法經營犯罪的法律風險。簡要介紹如下:

虛假廣告犯罪。如果眾籌平臺應知或明知眾籌項目存在虛假或擴大宣傳的行為而仍然予以發佈,並且造成了嚴重的後果,達到了刑事立案標準,則涉嫌虛假廣告犯罪。

非法經營犯罪。如果眾籌平臺未經批准,在平臺上擅自銷售有關的金融產品或產品,並且造成了嚴重後果,達到了刑事立案標準,則涉嫌非法經營犯罪。

二、行政法律風險

與刑事犯罪法律風險相對應,就目前看,眾籌在中國可能會遇到如下幾類行政違法法律風險:

證券類行政違法行為。如果未經批准擅自公開發行股份,在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情況下,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依法承擔行政違法責任,由證券監督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非法集資類行政違法行為。如果非法集資行為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依法承擔行政違法責任,由人民銀行給予行政處罰。

虛假廣告行政違法。如果眾籌平臺應知或明知眾籌項目存在虛假或擴大宣傳的行為而仍然予以發佈,但尚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則涉嫌虛假廣告行政違法。

非法經營行政違法。如果眾籌平臺未經批准,在平臺上擅自銷售有關的金融產品或產品,但尚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則涉嫌非法經營行政違法。

三、民事法律風險

眾籌除了可能會面臨前面所說的刑事法律風險和行政違法法律風險之外,由於眾籌天然存在的大眾參與集資模式必然涉及人數眾多,這必將導致大家利益安排不一致,關切點也不盡相同。所以,必然會伴隨如下民事法律風險發生:

合同違約糾紛。眾籌最可能存在的合同違約,主要表現在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交貨期不符合約定,不能如期提交約定回報結果,不能如期還款造成的債務糾紛等。

股權爭議。股權類眾籌還可能引發股權糾紛及公司治理有關的糾紛。此外,對於採取股權代持方式的股權類眾籌,還可能存在股權代持糾紛等。

退出糾紛。股權類眾籌還涉及一個退出問題,如果沒有事先設計好退出機制或者對退出方式設計不當,極容易引發大量的糾紛。

民事訴訟程序上的問題。除了上述三類民事實體上存在的法律風險之外,眾籌在民事訴訟程序上也存在諸多問題,比如訴訟主體資格確定問題,集團訴訟問題,電子證據認定問題,損失確定標準問題,刑民交叉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諸多程序問題。因此玩眾籌,我們不僅要考慮不能觸碰刑事法律紅線、行政違法法律紅線,而且在模式設計上,需要嚴格履行有關法律手續,完善有關法律文件,設定好眾籌規則,將每一個操作流程進行細化,轉化為一個個法律問題,然後用一個個法律文件固化下來,保證眾籌的順利進行,避免不必要的民事法律爭議發生。一旦發生糾紛,對眾籌成敗影響極大。

原作者: 全國投融資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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