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有哪些,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有哪些,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應滿足以下條件:

1、妨害婚姻家庭關係的違法行為的存在

判斷違法性的標準就是看是否違反法律規範。具體到離婚損害賠償而言,就是看是否違反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條的規定,妨害婚姻家庭關係的違法行為包括:(1)重婚;(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實施的是這四種情形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如通姦、嫖娼、賭博、吸毒等,不管造成了何種後果,都不會引起離婚損害賠償。

2、妨害婚姻家庭關係的違法行為導致了夫妻間的離婚

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要求必須有離婚這一結果要件。如果配偶一方實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但並沒有離婚;或者雙方雖然離婚,但並沒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或者雙方雖然離婚,配偶一方也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但二者並不有因果關係,都不構成離婚損害賠償。

3、離婚造成了當事人的損害

損害事實是構成損害賠償的要件之一。如果沒有財產的或人身的損害,也就失去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損害是指利益的減少和喪失,包括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財產損害是指財產利益的減少和喪失。如財產被侵佔、毀損,承包經營權受侵犯等。這裡的財產利益即包括物、貨幣、有價證券,也包括財產性權利。非財產權害是指非財產利益的減少、喪失或者傷害,例如對他人名譽權的侵犯。這裡的非財產利益既包括名譽、尊嚴、榮譽、姓名等,也包括人的情感。配偶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並導致離婚的,都會對對方的非財產利益造成損害。

4、違法行為人存有過錯

離婚損害賠償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要求配偶一方在實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時主觀上具有過錯。在實行破裂主義離婚的今天,離婚本身並不構成侵權行為,離婚是對婚姻破裂事實的認定。構成侵權行為的是引起離婚的原因,如通姦、姘居、重婚、虐待和遺棄等行為。行為人的過錯是指支配行為人從事侵權行為的故意和過失的狀況。首先,過錯表現為一種主觀狀態,即侵權人的主觀故意和過失;其次,過錯表現為受行為人主觀意志支配的外在行為,行為人的主觀意志外化為行為時,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這裡的過錯是主觀和客觀因素相結合的概念,即將主觀過錯外化為違法行為。因此,民法和婚姻法上的過錯不是單純指行為人主觀狀態上的過錯,而同時意味著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和道德,並造成對他人的損害,過錯體現了法律和道德對行為人行為的否定評價。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是多少?

離婚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要考慮多方面因素:

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於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鑑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過錯嚴重的,對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就大,為補償或恢復這種傷害,則應確定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 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過錯行為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相對高於一般家庭暴力。

4、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是無能為力。

5、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精神損害賠償糾紛若發生在經濟較為不發達的邊遠山村,幾十元的賠償數額可能就會平息糾紛。反之,若發生在經濟發達的地區,類似的糾紛,裁判上千元的賠償數額,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夠服判息訴。

所以,在確定賠償數額時,要因地制宜,酌情考慮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結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地確定一個具體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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