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起船舶觸碰損害責任糾紛訴訟?

提起船舶觸碰損害責任糾紛的法律適用和操作步驟

工具/原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方法/步驟

【釋義】

  船舶觸碰損害責任糾紛是指船舶與船舶之外的設施或者障礙物發生觸碰事故而引起的損害責任糾紛,例如船舶觸碰碼頭設施或者港口建築物等造成的損害責任糾紛。

【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1條、《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6條的規定,因船舶觸碰請求損害責任提起的訴訟,由觸碰發生地、觸碰船舶最先到達地、觸碰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及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進一步明確了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發生的與船舶或者運輸、生產、作業相關的海事侵權糾紛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專門管轄。

【法律適用】

  雖然《海商法》並未對船舶觸碰專門作出明確規定,但是依據該法第8章第169條第2款的規定,互有過失的船舶,碰撞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的,比如兩船碰撞,同時撞壞航標,各船的賠償責任均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比例。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財產損害賠償的規定》已明確將船舶觸碰損害糾紛納人了海事侵權財產損害賠償的範疇。該司法解釋明確了有關船舶碰撞的財產損害賠償的具體標準。《民事訴訟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對船舶觸碰損害責任糾紛的訴訟程序作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有關船舶觸碰損害責任糾紛的訴訟程序作了進一步的具體化。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在此應該注意區分船舶觸碰損害責任糾紛與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船舶觸碰是指船舶與非船舶發生碰撞,造成一方或雙方損害的事故。這裡的非船舶主要是指海上、通海水域及港口的建築物及構築物,比如航道設施、橋樑、障礙物等;而船舶碰撞則是船舶與船舶之間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的接觸事故。船舶觸碰損害責任糾紛通常具有以下明顯的特徵:

  1主體比較明確。其加害方就是引起船舶觸碰事故的船方,即船舶的所有人或經營人等。

  2責任比較容易確定。由於在此類糾紛中,被觸碰物體一般都處於靜止狀態,觸碰的原因通常是觸碰船舶造成的,因此,除非船方能夠證明損害的發生是由於不可抗力或者被觸碰物體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的過錯造成,否則船方就應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損害事故通常涉及面比較廣,後果影響比較大,從而導致損害的範圍界定以及損失數額確定比較有難度。

  在此應該注意,如果被觸碰的海上設施在事故發生時尚處於移動狀態(比如自身有移動能力的海上平臺或本身雖無移動能力但當時正利用拖船等航行工具移動的海上設施),則該種觸碰應視為船舶碰撞,由此引起的損害責任案件應立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由。

  與船舶碰撞事故一樣,船舶觸碰事故也是多發的海上安全問題,由此引起的損害責任糾紛也是海事審判中常見的案件,是典型的海事侵權糾紛,但這與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又存在明顯的區別。因此,為了方便當事人訴訟,便於進行司法統計,《規定》將船舶觸碰損害責任糾紛列為第三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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