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確定子女撫養權,子女撫養權有哪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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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撫養由誰進行,依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確定。哺乳期內的

離婚子女撫養由誰進行,依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確定。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因此,離婚子女撫養的問題與夫妻離婚時子女的年齡密切相關。

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隨母親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法條見:《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

⑴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⑵ 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⑶ 因其他原因,子女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⑷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哺乳期後的離婚子女撫養

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

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⑴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⑵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⑶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⑷ 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⑸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已滿10週歲子女撫養的問題

若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具體見《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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