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怎麼理解?其實女人並沒有很吃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13日正式實施,關於房子、小三、生育權等規定引發民眾強烈反彈。婆婆笑了、丈母孃哭了、男人有福了、女人受苦了、小三失寵了……由此產生的悲喜劇不僅反映出對司法本身的誤解,更折射出那些堅稱受到傷害的女性面對婚姻時的脆弱。
可能是理解中夾雜了太多感情的因素,其實法律並不會只偏向於一方,法律是從保護合法公民的合法權益出發的。裝備製造網的筆者也是快要結婚的女性,所以也非常的關注新婚姻法中對夫妻雙方各自的權益規定,整理了一些對新婚姻法的多方解釋,希望對各位也會有所幫助,找到如何更好的維護自己利益的方式,因為除了自己的力量之外,我們一定要學會合理的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而且這也是最為有效的一種方式!

新婚姻法中關於輿論爭議點的解釋

關於買房

《婚姻法》新規: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理解:很多女性認為這解釋對她們不公平,將來一旦離婚,女方很可能被“淨身出戶”。不過,該解釋也讓不少公婆放心:養兒子也不“虧”了,不用“防”著兒媳了;而淪為笑談的“丈母孃需求論”則可能進一步變異為一定要讓女方的名字“登上”房產證。

解釋公婆買房兒媳沒份?岳父母買房女婿同樣沒份
  

安於女方弱勢,堅持“男方必須買房”才是不平等
  

女權主義者忽視了這條普適性的規定不僅僅包含給兒子買房女方不得分,孃家為女兒買房也同樣適用。如果仍要堅持“男方必須買房”,那隻能說這些人自認男女不平等,並且安於女方弱勢的地位。大多數的中國家庭,男方父母奔波半生購置的房產,若在婚後通過贈與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提出離婚便可取走一半,這對男方而言同樣顯失公平。更何況,父母買房若未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則推定贈與自己子女一方,這其實是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父母“意思自治”的絕對尊重。父母要是特別喜歡兒媳婦,新條文之下女方未必分不到房產。
  

解釋僅僅確保底線,夫妻可依“意思自治”實現約定處分財產
  

第七條之規定是婚姻雙方對房屋產權未作約定的情況下,才發生效力。如果夫妻雙方對此先有約定,或房產登記共同署名,就不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婚姻法》第19條也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財產。現行《婚姻法》遵從“意思自治”原則,只要夫妻雙方事先達成協議,完全可以按照雙方事先的約定處分財產。司法解釋僅僅確保一個底線,保護最起碼的雙方權益。

妻子為“小三”還房貸?最高法的新司法解釋只是對《婚姻法》相關規定的明確,並未逾越10年前《婚姻法》的規定。

《婚姻法》新規: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理解:由於現實中多數為男方婚前買房付首付,這一規則在女權主義者眼中就演化為“男人離婚成本低”、“男人不可靠”,甚至會擡高離婚率等等,但這樣的“想象”離現實很遠。

解釋:妻子參與還房貸卻被掃地出門?可依法求償且享有房產增值部分

新婚姻法解釋(三)有別以往的規定就是確定了對按揭房升值產生的孳息主張權利。以往離婚財產糾紛中,婚後共同還貸的女方只能得到還貸額度的一半且無法享有房產增值部分。簡單算一筆賬就能明白,不考慮利息的話,一套房首付20萬,貸款80萬,首付男方付,房產登記為男方,貸款婚後夫妻雙方還,也就是說買房男方支付了60萬,女方40萬,離婚後房產歸男方。房產現價值200萬,男方需補償女方40%,即80萬,僅從投入產出比而言,女方並沒有任何損失。當然,如果房產貶值了,那就再一說了。

新婚姻法怎麼理解?其實女人並沒有很吃虧

法律會鼓勵男人養“小三”?“如果你不能給她一個名分,那就送她一套房子”類似雷人的樓盤廣告語直指“小三”、“二奶”等特殊消費群體。

在2010年新婚姻法解釋三徵求意見稿出爐時,曾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雙方以借款形式確定補償金,一方起訴主張另一方支付該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網友質疑這是在變相鼓勵男人養小三,法律已經間接認可了“二奶”的灰色身份。直至解釋(三)正式實施後,這樣的討論仍然不絕於耳,但仔細對比最新條文不難發現,關於婚外同居約定補償的規定已經被取消。

解釋:鼓勵男人養“小三”?正式文本已刪除婚外同居索取財產補償的規定

“小三”、“二奶”成為近期新聞事件中的熱點詞,很多案例中都提及的“分手協議”被認為可以給賠上青春的小三給予補償安慰。但顯然婚姻法解釋並不承認這樣的金錢交換,為擺脫“小三”而達成的“分手協議”是無效的。在目前的法治框架下,讓“小三”合法化,不僅與道德要求不相符,同時也損害了男方與配偶所生育的子女的合法繼承權。

新婚姻法怎麼理解?其實女人並沒有很吃虧

全職太太若離婚將何去何從?

《婚姻法》新規:第四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解釋:家庭主婦成高危職業?婚內分割共同財產有利於保護弱勢

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使國外立法中常見的婚內財產分割權首次得到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當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情況下,法院將支持一方分割共同財產的請求。而在以往,只有離婚才是開啟分割共同財產的事由。

有律師指出,新的司法解釋意味著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弱勢方不用以婚姻破裂為代價,在婚內直接起訴要求共同財產分割,從而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損失。這個條款可以保護夫妻間在經濟上處於弱勢的一方,尤其是長年擔任家庭主婦的女性面臨被動離婚的困境時,有了很好的救濟渠道。

此外,新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原來的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私自轉讓共有不動產,對不知情的另一方來說,要追回賣出的房子十分困難,法院會運用物權法第106條的善意取得制度駁回。總體而言,這兩個條款在財務方面對明顯處於弱勢的女性保護十分明顯,而不像她們擔憂的,司法解釋“虧待”了女性。

終止妊娠侵犯生育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婦女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新規: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解釋:終止妊娠侵犯生育權?婦女自主支配身體避免成為生育機器

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一條款也再度強調了對女性權益的保護。按照《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並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權利,同樣應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夫妻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生育權只能賦予一方———女性,妻子自主避孕或墮胎不構成對丈夫的侵權。

事實上,當前以夫妻財產共治、生兒育女、撫養後代為己任的傳統模式不再是家庭唯一形式,獨生子女、AA制、丁克等家庭形式相繼出現,多數國家沒有要求女方墮胎需要徵得男方同意,對自己身體的支配權要高於夫妻之間的知情權和身份權。

新婚姻法怎麼理解?其實女人並沒有很吃虧

丈夫送老婆房子,未過戶前可反悔

規定: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不予支持,但已經辦理公證的除外。

有律師解釋稱,這一條是對物權法和合同法的雙重肯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的權利變動也要登記為標準,而合同法對經過公證的合同也給予特別的效力。就是說,丈夫送給老婆的房,未過戶前是可以反悔的,只要這個贈與沒有經過公證。

關於孩子

規定: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解釋:律師認為,這一條是對現實審判實踐的一種體現。由於性觀念的開放,夫妻之間的信任度下降,才會讓親子鑑定大熱。不過張律師認為有證據證明非親生,並非易事。因為生育本來就是很隱私的事情,找證據證明很難。

生不生孩子,是兩個人的問題。不過兩個人的意見不統一,該怎麼辦?“意見稿”給出的答案是生不生孩子主動權在女方,不過男方可以選擇和女方離婚。“意見稿“第十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

一婚姻法博士認為:我國法律中本來就沒有生育權這一專有名詞,但是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生育的權利。律師認為,根據生育的特點來看,這樣的規定是合適的。男方為生育付出的時間是很短暫的,而女方卻要為此懷胎10月,權利義務是不對等的。當然男方確實覺得受不了,法律也給了選擇,可以以此為由離婚。

關於債務

規定: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解釋:也就是說,老公也可以向老婆借錢,不過離婚時這筆賬是要算清楚的,“還一半”。

 婚姻法新解釋:別談感情,傷法治

婚姻法從來就管不了男歡女愛、山盟海誓,它只在你輸光一切感情的時候還能給你維持生存的尊嚴和權利。婚姻法新解釋不過是把醜話說在了前頭,若覺得無情、覺得刺耳,覺得房子票子的歸屬未能所願,那隻能說是慾望要求太多。

1、《婚姻法》既是結婚法,也是離婚法

《婚姻法》既不負責延續婚姻,也不該保證婚姻之甜蜜婚姻是“最小的合夥制股份公司”。

關於婚姻,歷來有著不同角度的描述和定義,浪漫者稱之為愛情的結晶,悲觀者稱之為愛情的墳墓,淳樸的百姓稱之為“搭幫過日子”,經濟學家稱其為“最小的合夥制股份公司”。而在所有描述之中,唯有最後一種具有法律的嚴謹,也唯有在這個剔除了任何浪漫色彩的屬性上,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護和約束。

也就是說,《婚姻法》既不負責愛情在婚姻中延續,也不能保證婚姻生活之甜蜜,法律唯一能做的,是為婚姻雙方婚後的“經營”行為,確立一個格式化的最低章程,在這個章程約束之下,雙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但最低限度的保障。

新婚姻法怎麼理解?其實女人並沒有很吃虧

財產可以分清了,但離婚的成本並沒有下降新《婚姻法》不會推高離婚率。

但此次對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之所以會造成如此之大的爭論,還是在於解釋涉及到了“小三”、“房子”等具體問題。有網友指出新修訂的《婚姻法》像是一部“離婚法”:“房子要分清楚、債務要算清楚,就連養老金都要想到。太傷感情了。”有輿論指出,在司法解釋將離婚的問題規定得如此清楚之後,離婚將變得更加容易,會推高離婚率。

事實上,這樣的觀點完全不成立。首先司法解釋要解決的問題是目前實踐中最為突出的問題,而司法實踐中關於婚姻家庭的問題,90%都是離婚問題,所以司法解釋是有針對性的,而並非大家所理解的是在宣揚離婚。其次離婚所付出的感情成本應該是所有案件類型中最高的。因為即使法律將離婚事項規定得一清二楚,但這並有減少離婚的感情成本。老百姓不會因為財產可以分清了,就去離婚,這跟《破產法》並不會推高破產率是一個道理。高離婚率是整個社會的問題,與法律條文規定的多少無關。

新婚姻法怎麼理解?其實女人並沒有很吃虧

美國將“婚姻法”定名為《結婚離婚法》

離婚問題在現代以前一直就是各個文化和制度的爭論焦點。例如在聖經中耶穌曾說:“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以分開。”並且,天主教會根本不承認離婚。直到新教的出現才認為婚姻並非聖禮,而應當受到理性的支配,婚姻世俗化、離婚權得到承認。1970年美國頒佈的“婚姻法”直接將名稱定為《結婚離婚法》,將離婚二字凸顯,最大程度的避免了“婚姻法”演變為“結婚法”。

而在中國,1950年的社會主義《婚姻法》對離婚只有程序性的規定而沒有實體性規定,對於如何判決離婚沒有明確規定。如有人提出,堅持離婚必須有正當理由為原則,即理由正當准予離婚,理由不正當不準離婚。如被包辦的人提出離婚,應該給予批准;有喜新厭舊的人提出離婚,則不予支持。所以對於離婚權的忽視甚至蔑視,是有一定基礎的,並且從此次司法解釋出臺後輿論的譁然也能看出一二。

2、婚姻是溫暖的,《婚姻法》應該是冰冷的
  

“解釋”是制定“破產清算”時的規則,並無額外製造殘酷
  

此次關於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釋,大致相當於為婚姻這家“合夥制企業”,制定了一組破產清算時的一般條款。破產本身就是悲劇,殘酷已經不可避免,“解釋”只是試圖保證悲劇中的某一方不被雪上加霜,其實並沒有額外製造更多的殘酷。
  

“解釋”唯一的殘酷,在於它無情地提示所有準備進入婚姻的人們,為了將來破產清算時,能為自己爭得比法律規定更多些的利益,或至少保住自己應得的合法利益,最好能在婚前就進行某些特別的約定。但其實這就是法律應該做的全部,它只負責守住底線。而法律意義上的婚姻底線,就是無論在結婚時還是離婚時,雙方的利益均不受損。
  

婚姻在道德範疇應強調倫理,在法律範疇應強調契約  法律只負責守住底線。
  

目前國內外關於婚姻本質的理論主要有契約說、婚姻倫理說、身份關係說、制度說和信託關係說等等。然而在法律範疇內,婚姻在本質上應該是一種契約,認為婚姻是締結婚姻的男女雙方合意的結果,無合意即無婚姻;而且一旦依法締結了婚姻,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權利義務,而西方國家也多在婚姻法中明文規定婚姻為契約。
  

此次出臺的關於婚姻法的“解釋”,充分尊重了雙方在婚姻家庭關係中的財產獨立和經濟自由權利,在更多的涉及財產問題上凸顯了婚姻關係的契約化傾向。比如,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增值收益,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承認一方將個人所有房產贈予另一方,在權利轉移前享有撤銷權;承認夫妻之間的借款協議,等等。
  

新婚姻法怎麼理解?其實女人並沒有很吃虧

3、婚姻中的財產關係是一種契約
  

夫妻財產共治、無償佔有配偶個人財產的傳統模式不再適應現實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社會發生了空前的變化。隨著現代法治和財產觀念的普及,以夫妻財產共治、生兒育女、撫養後代為己任的傳統模式不再是家庭的唯一形式,獨生子女、AA制、“丁克”等家庭形式相繼出現,因此,家庭財產關係調整、尊重夫妻的財產自治權勢在必行。
  

此前中國的夫妻財產關係上,體現的是濃厚的身份觀念。從締結婚姻開始,即取得無償佔有、使用配偶財產的期待權。這種依賴於身份而產生的財產共有關係,必然導致締結婚姻時更多地考慮配偶方的身份地位、經濟狀況在財產分割時必然產生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矛盾。
  

重視契約,尊重個人財產是對現代婚姻和財產觀的迴歸
  

1980年的《婚姻法》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共有。這是在私有財產概念模糊、缺乏法律保護的歷史背景下出現的夫妻財產絕對“平等”,並不符合當下的情形。修改後的《婚姻法》確立了個人財產優先的理念,彰顯婚姻的契約關係,無疑是一個前所未有的進步。審視《婚姻法》司法解釋其他條款,也都明晰地勾勒出婚姻當事人財產自治的圖景。
  

在婚姻家庭關係中,重視契約精神,尊重當事人的財產權,在一定程度上是對中國傳統婚姻家庭觀的顛覆。在一個迴歸現代法治和財產觀念的時代,婚姻家庭財產觀因之而變實屬必然。總體上說,完善夫妻財產權立法,保護婚姻當事人的財產自治權,對婚姻家庭的穩定和睦——要離的,少了糾紛;想結的,動機單純。就此而言,司法解釋很好的強調了現代婚姻、財產以及法治觀,並無太多可指摘之處。

提醒注意

對於一般婚姻而言,在法律的冰冷底線之上,還有無限可能的空間,那些對婚姻或浪漫或溫馨的各種描述,仍然可由你去幻想,去勾勒,去實踐。而法律則是你最壞的打算——當你勾勒、實踐失敗後,不至於摔得太慘。而如果讓法律跟你一起去勾勒風花雪月,那當你從雲端墜落的時候,誰來維護你最後的權利。
  

作為女性,更應該合理理解法律的規定,適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有一點別忘了,法律最講究的是證據,如果發現婚姻無法繼續,在維護自己權益的同時,要收集到相關證據,才能更順利的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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