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為2014年司考學子貢獻
2、法律貓手把手撰寫~~~~
知識點
特別程序的特點
1.實行一審終審。即不能上訴
2.不適用再審程序,但可以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3.獨任審理,例外:(1)選民資格案件;(2)重大、疑難的案件。《民訴》第178條
4.管轄:基層法院管轄。
選區所在地,下落不明人住所地,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的被認定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調解組織所在地,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的基層法院。
選民資格案件
1.選舉委員會先行處理程序;
2.起訴人不一定是選民本人;
3.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起訴;
4.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5.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
6.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7.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並通知有關公民。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1.管轄: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
2.確定代理人
(1)申請人以外的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代理人。
(2)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
(3)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
3.其他訴訟中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中止原訴訟;按照特別程序處理。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1.管轄: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2.條件:公告滿1年無人認領。
3.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後,原財產所有人出現的處理:
(1)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
(2)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民訴》第194、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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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知識:人民調解協議
找律師網提醒,以下為新增L
1.民事訴訟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關係:
(1)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性質: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法》第7條
(2)人民調解的結案方式:《人民調解法》第28條
①通常製作調解協議書。
②允許口頭協議,但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
(3)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①有爭議,可以就人民調解協議起訴:當事人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一方可起訴。《人民調解法》第32條
②無爭議,雙方可以申請司法確認: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人民調解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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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啟動:雙方當事人申請(有無爭議均可)
2.管轄: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3.時間: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
4.處理:
(1)符合法律規定的
①裁定調解協議有效
②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①裁定駁回申請
②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民訴》第196、197條
1.申請人: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遺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
2.管轄: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
3.處理:
(1)符合法律規定
①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裁定
(2)不符合法律規定
①裁定駁回申請
②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