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法考試民訴專題精講:[21]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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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

執行根據

1.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

(1)法院製作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支付令和決定書。

(2)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3)法院製作的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和執行令。

(4)法院製作的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2.其他機關製作的法律文書

(1)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

(2)公證債權文書。

執行管轄

1.一般規定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民訴》第224條;

(2)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管轄權異議:《執行程序解釋》第3條

(1)異議時間: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

(2)處理方式:①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注意起訴時是移送);②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可以複議:向上一級人民法院。

執行啟動

1.申請執行

(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①期限:2年;並且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②起算: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執行程序解釋》第27條: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執行程序解釋》第28條:申請執行時效因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注意:不是法律文書生效以後,而是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

(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2.移送執行

(1)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

(2)民事制裁決定書;

(3)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4)審判人員認為確應移送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執行迴轉

1.適用情形

(1)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

(2)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後,被有關機關依法撤銷的。

2.適用條件

(1)已經執行完畢的執行根據被撤銷;

(2)根據新的生效法律文書。

找律師網注意:一定要有新的執行根據,僅僅是執行根據被撤銷不會導致執行迴轉。

3.程序要求

(1)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迴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注意:執行迴轉有兩種啟動方式。

(2)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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