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3]拘役或者管制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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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與管制都是我國刑事處罰的方法,這二者之間存在著怎樣的區別呢?它們的聯繫是如何獲取的呢?期限上與及性質上,需要如何獲得保障呢?

刑事犯罪:[3]拘役或者管制有什麼區別

含義與性質的不同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刑事犯罪:[3]拘役或者管制有什麼區別

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

期限的不同2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

刑事犯罪:[3]拘役或者管制有什麼區別

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併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對象不同3

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分別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

刑事犯罪:[3]拘役或者管制有什麼區別

拘役多適用於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國刑法分則中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佔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

在中國刑法分則中,設置拘役刑的條文絕大多數是把拘役作為最低法定刑規定的。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既可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

管制的使用對象4

罪行性質輕、危害小。[1]我國刑法分則規定可以適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這些犯罪的共同特點是罪行性質不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小。

刑事犯罪:[3]拘役或者管制有什麼區別

人身危險性較小。管制並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適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人身危險性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險性很大,管制將難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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