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收取現金,須憑現金收入傳票(包括視同現金收入傳票的各項憑證)收款,其程序為:
應根據現金收入傳票點收現款,鑑定現鈔的真偽無誤後,即在現金收入傳票加蓋“收款日戳”及“分號”(收入傳票之分號每日自第一號依序編列)並蓋私章。
如需簽發或發還信託單或各種憑證時,應於傳票下端制票員編號處登記“號碼牌”號數(號碼牌應與傳票加蓋騎縫私章)後,將“號碼牌”(簽發信託單時以收入傳票第二聯代替號碼牌)交給顧客憑向原經辦部門領取所需憑證。
將收款後的傳票依序登記於:
(1)現金收入賬。
(2)現金收入日記賬後,傳票及附件遞交有關部門辦理。各有關部門辦妥手續後,按傳票所記號碼呼號收回“號碼牌”(應注意有無塗改),憑此交付信託單或憑證等。
付款程序出納部門付出現金,須憑現金支出傳票(包括視同現金支票傳票的各項付款憑證)辦理。
(1)凡付款傳票,均須依照程序先由經辦員、會計人員及各級主管人員核章後始得付款。
(2)出納員支付款項時,須先查明傳票的核章具備後在傳票編列“分號”(每日自第一號依序編列)依序登記於:
①現金支出賬。
②現金支出日記賬。
(3)在傳票及附件的憑證上加蓋“付款日戳”及私章後,點檢款項,按傳票左端所記號碼呼號,向客戶收回“號碼牌”(應注意號碼有無塗改)並詢明金額無誤後,即照付現款(包括支票)。
(4)凡本公司簽發的支票應以記名式為原則,支票經主管籤蓋印鑑後,均應經會計及出納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