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怎麼界定,遭遇家庭暴力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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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暴力怎麼界定

我國《婚姻法》對家暴的界定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毆打、砍擊、捆綁、罰跪、拘禁、性虐待等非法暴力。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人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者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

家庭暴力發生於有血緣、婚姻、收養關係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夫妻之間、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但婦女受丈夫的暴力傷害是最普遍的。她們受到的身心傷害也是最大的,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對妻子的施暴。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從駭人聽聞的高樓拋妻、逢妻會陰案、到暴打至妻子鼻青眼腫、體無完膚,到幾拳、幾巴掌致妻精神上痛不欲生,都是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如何舉證

1、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受害人應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受害婦女遭受暴力侵害後,及時、全面地收集、儲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髮、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3、平時注意保留書證、物證,如驗傷病歷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凶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後向婦聯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為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言。

6、未成年家庭成員也可作證,只是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證可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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