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證據有哪些,離婚怎樣證明對方有】,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離婚財產分割的證據有哪些
夫妻離婚後,隨著夫妻身份關係的解除,夫妻間的財產關係也隨之終止,隨之而來的結果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據此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分割,二是人民法院判決分割。人民法院判決分割這種方式意味著財產分割的當事人必須通過訴訟的程式來實現。
1、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這裡所稱的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條件有三:一是為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得;二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三是依法所得。
3、《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怎樣證明對方有過錯
1、違法行為導致了損害後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壞婚姻家庭關係的違法行為給相對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財產和人身、精神損害事實。
2、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過錯方的行為與受害方的利益損害有事實間的因果關係。而且由於這種違法行為發生在離婚案件中,所以,此違法行為與夫妻感情破裂間也具有因果關係,是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3、配偶一方實施了法定的違法行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壞雙方婚姻家庭關係的行為——與他人同居。即,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4、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一方必須具有主觀過錯,而配偶另一方沒有過錯。而且要求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必須出於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