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說明:
(一)審批條件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申請收養小孩入戶。
(二)需稽核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2、收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縣以上民政部門發給的《收養證》
(三)辦理步驟
1、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在20個工作日內,責任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市公安局戶政部門。
2、市公安局戶政部門在接到上報材料後,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3、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決定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4、對已登記了常住戶口的被收養人,其戶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憑《收養證》和市、縣公安局戶政部門的批件和《準遷證》,當場簽發《遷移證》並登出戶口。
5、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被收養人原已登記了常住戶口的, 憑《收養證》、《準遷證》和《遷移證》當場辦理入戶手續;對未落常住戶口的被收養人,憑《收養證》和市、縣公安局戶政部門的批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