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的標準是什麼,生產經營收益是】,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的標準是什麼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首先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分清家庭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界限。 家庭共同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
夫妻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首先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分清家庭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界限。 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的夫妻財產製度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則上不考慮各方對財產貢獻的大小或收入的有無及高低,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司法實踐中,較難處理的是公司股權和房屋(包括部分產權房)的分割。對於房屋的分割,夫妻雙方均要爭取產權的,可採用競價的辦法,誰同價高由誰取得,取得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當於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否則,應由房地產評估部門進行估價,予以確定價值,由取得一方給予另一方評估價值一半的補償。涉及公司股權的問題,因《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權不能隨便轉讓,分割股權涉及到其他股東的利益。採取的辦法是將股份歸原持股人所有,由持股人給予另一方相應股份一半的價值。
二、共同財產的生產經營收益是什麼
所謂生產、經營,既包括從事個體生產勞動,也包括在工業、農業、服務業、資訊業、金融證券業等等領域中從事組織管理、承包、租賃、投資等經營活動。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從事上述一切活動所得的收益。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在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合夥經營、承包經營,以及在股份制企業中投資所引起的夫妻財產關係日益複雜,既可能是雙方共同投資、經營,也可能是以一方的名義投資、經營;在可能有一定數目,甚至是鉅額收益的同時,也承擔著相應的風險。依照現行法定財產製,如果當事人沒有就有關財產的歸屬作出約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論是一方還是雙方進行的生產活動,其收益均應屬於夫妻共同共有;進行經營活動的,無論是單獨的還是共同的投資和經營,其所得收益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其所負債務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