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製作法律建議書規範
1 目的和主題內容
1.1 為了指導律師製作法律建議書,制訂本規範。
1.2 本規範規定了律師出具法律建議書的範圍和基本要求、基本內容、出具程式、修改程式、反饋意見及工作底稿等。
2 適用範圍
2.1 本規範適用於本所全體律師。
2.2 下列人員應通曉本規範:
1)律師
2)律師助理
2.3 下列人員應瞭解本規範:
1)業務輔助人員
3 術語
3.1 法律建議書:是指律師對客戶的有關的法律事實、法律行為明確提出的法律建議希望採納的法律文書。
3.2 工作底稿:是指律師在製作法律建議書和工作報告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及在工作中獲取的檔案、會議紀要、談話記錄等資料。
4 職責
本規範的編制和修訂由本所標準化委員會提出,經合夥人會議批准後,由主任頒佈。
5 引用法律、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6 出具範圍和基本要求
6.1 律師擔任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或者專項法律顧問的,在下列情況下,律師可以向委託人出具法律建議書:
(1)審查企業重大合同時發現存在重大風險;
(2)參與企業重大決策和重大經濟活動時,發現相關決策違反法律規定,可能造成無效、造成重大損失;
(3)發現客戶內部規章制度存在重大法律漏洞,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4)發現顧問單位出現緊急情況需要法律干預或者採取緊急法律行為。
(5)律師事務所認為其他需要提出法律建議的情形。
6.2 律師出具法律建議書和所用的語詞應簡潔明晰,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事項,律師應當說明法律規範的規定,名說明相應的理由。
6.3 律師提出相關法律行為、事實可能產生重大法律風險的,應當闡明相關事實和理由。
7 基本內容
7.1 法律建議書的基本內容
7.1.1 法律建議書開頭部分
(1)法律建議書開頭部分應載明,律師是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法律建議書。
(2)律師應明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本法律建議書出具日以前已發生或存在的事實發表法律意見,並提出建議。
(3)律師可作出其他適當宣告,但不得做出違反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的免責宣告。
7.1.2 法律建議書正文
律師應在進行充分核查驗證的基礎上,對委託人委託的事項進行確認,並在確認的基本事實基礎上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並提出建議。
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應包括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風險。
7.1.3 總體結論性意見
(1)律師應對委託人委託的事項是否存在違法或者存在重大風險發表總體結論性意見。
(2)律師提出具體改進意見,並說明相應的理由。
7.1.4 附錄部分
附錄是指提出的法律意見所依據的文字資料,不僅包括所有的涉及事項的原始材料,而且包括引據的法律、法規檢索資料等。
8 出具程式
8.1 提交委託人的法律建議書應是經至少一名以上執業律師簽名,並經本所加蓋公章、簽署日期的正式文字。
8.2 法律建議書和在經本所蓋章前,應經本所依照程式授權律師審閱並簽署“同意”意見。
10 工作底稿
10.1 律師在製作法律建議書和的同時,應制作工作底稿。
10.2 律師應及時、準確、真實地製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質量是判斷律師是否勤勉盡責的重要依據。
10.3 工作底稿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律師承擔專案的基本情況,包括委託人名稱、專案名稱、製作專案的時間或期間、工作量統計;
(2)為製作法律建議書和制定的工作計劃及其操作程式的記錄;
(3)委託人設立及歷史沿革有關的資料,如設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檔案或變更檔案的影印件;
(4)重大合同、協議及其他重要檔案和會議記錄的摘要或副本;
(5)與委託人及相關人員相互溝通情況的記錄,對委託人提供資料的檢查、調查訪問記錄、往來函件、現場勘察記錄、查閱檔案清單等相關的資料及詳細說明;
(6)委託人及相關人員的書面保證或宣告書的影印件;
(7)對保留意見及疑難問題所作的說明;
(8)其他與出具法律建議書和相關的重要資料。
10.4 上述資料應註明來源。凡涉及律師向有關當事人調查所作的記錄,應由當事人和律師本人簽名。
10.5 工作底稿由承辦律師根據《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的規定立卷歸檔。
11 引用檔案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
《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