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鑑定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為在日常醫療行為中存在法定過錯並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導致的醫療損害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於醫療技術等專門問題對外委託的鑑定,統一稱為醫療損害鑑定。
當對下列情形的認識無法達成一致時,醫療機構和患者都有權申請進行醫療損害鑑定:
(1)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有無過錯;
(2)醫療機構是否盡到告知義務;
(3)醫療機構是否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4)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5)醫療過錯行為在損害結果中的責任程度;
(6)人體損傷殘疾程度; (7)其他專門性問題。
在醫療損害民事訴訟中,醫療損害鑑定結論是訴訟中的一項重要證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因此,鑑定後,人民法院會組織醫患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
醫療損害鑑定文書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醫療損害鑑定文書經法庭質證確認後,方具有證據效力。
對有缺陷的醫療損害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醫療損害鑑定結論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