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期限,是指法院從立案受理民事案件到作出判決並送達雙方當事人,將案件了結的時間限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要在下列期限內審結。
一、一審普通程式案件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一審簡易程式案件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三、二審對判決的上訴案件
二審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四、二審對裁定的上訴案件
二審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五、再審案件
1、審查時間: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2、審理時間:適用一審程式的,按一審程式的時間確定;適用二審程式的,按二審程式的時間確定。
六、執行案件
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畢。如果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