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夫妻共同財產是什麼,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夫妻共同財產是什麼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或取得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所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二、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養老保險金是國家通過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向退休職工發放的生活費用,是退休職工的主要收入和生活保障,具有工資屬性,應當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4月1日頒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三項也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養老保險金應如何分割及分割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規定的屬於夫妻“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養老保險金有兩種,一種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已經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另一種是此間男女雙方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由於兩種情況存在較大差異,所以實踐中應區別對待。
1、已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由於這個具體數額已經確定,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因此實踐中不會產生多大爭議。
2、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中,未對應當取得的含義和範圍作出明確界定。我們認為,應當取得是指當事人已具有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但由於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或發放到自己的個人工資賬戶中。如果離婚前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參加了養老保險,但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所以將來到底能取得多少養老金就離婚時現有條件尚無法進行預先測算。
但不能因為這種情形缺乏可操作性就不對其作出處理。我們認為可以採取衡平原則進行分割,雙方或一方的養老金賬戶在特定時間段裡確定的養老金資金數額是衡平的基礎。同時,在衡平這種不可預測的養老保險金時,不能簡單打亂正常的社會保險金秩序將其一分為二,而是應當把它放到離婚雙方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中進行整體衡量,以不破壞個人養老保險金賬戶專屬性為原則。
因此,根據上面的描述,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金應該屬於夫妻財產,離婚時應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