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華僑的婚姻登記需提交的證件,與華僑的婚姻登?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與華僑的婚姻登記需提交的證件,與華僑的婚姻登】,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與華僑的登記結婚需提交的證件

國內公民與華僑登記結婚應當根據我國民政部頒發的《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辦理。

規定指出,華僑同國內公民之間結婚,雙方自願離婚和復婚,凡是要求在國內辦理手續的,男女雙方必須共同到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持有下述證件:

國內公民必須持的證件:

1、本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

2、所在工作單位或市、鎮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和婚姻狀況證明。

華僑必須持的證件:

1、我駐華僑居住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2、經我駐華僑居住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民機關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華僑居住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華僑,還須持在國外從事的職業或者可靠經濟來源的證明。婚姻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婚前檢查證明。

如果是離過婚的,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配偶的死亡證件;有過同居關係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係的協議書。

如果和我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地區)的華僑同國內的公民之間申請結婚登記的,要持有華僑居住國(地區)公證機構的公證,並且要經與我國和華僑居住國都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

對於取得上述證明確有困難的華僑,可以根據該華僑國內原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瞭解後所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國內兩個瞭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無配偶保證,以及本人出具的無配偶的書面宣告,由縣以上民政部門會同僑務部門審查後,也可以辦理結婚登記。

二、與華僑的婚姻登記手續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和財產作了妥善處理的,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按照申請結婚登記辦理。男女雙方持離婚後再結婚的證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並且退回《離婚證》。

男女雙方申請結婚登記時,必須如實地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所要了解的情況。對於故意隱瞞事實或者偽造證件的,婚姻登記機關則不予登記,情節嚴重的,還要提請司法機關處理。

華僑同國內公民辦理婚姻登記時,還須向婚姻登記機關交付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以及所需的翻譯費。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