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版號申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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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遊戲上市都要做遊戲備案。目前網路遊戲備案主要向兩個政府部門申請。一個是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路處,另一個是新聞出版總署數字科技司。

除了這種備案以外,新聞出版總署也要求經營網路遊戲的公司,每款產品需到新聞出版署做一次網際網路出版備案(網路遊戲電子出版物前置審批),通常稱為遊戲版號。

遊戲備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遊戲運營備案,一種是遊戲出版備案。遊戲運營備案——指文化部要求在遊戲上線運營後規定時期內內到文化部做遊戲運營備案。遊戲出版備案——是新聞出版總署批准相關遊戲出版運營的批文號的簡稱。

遊戲版號申請材料:

1.遊戲文字及圖片全部指令碼;

包括:遊戲總體介紹、開發運營公司介紹、NPC人物對話、物品道具名稱、技能列表說明、任務文字、防沉迷設定說明、遊戲內的遮蔽詞庫等相關文字內容;

2.遊戲演示光碟 [遊戲自動演示視訊刻盤] 電子版本;

錄製時長為10分鐘左右,包含遊戲登入過程、主要技能展示、遊戲場景及人物動作展示等資訊;

3.遊戲客戶端光碟 [網頁遊戲無須準備] 六份;

4.遊戲申報所需資質材料為:

1)遊戲著作權影印件(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

2)研發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如為個人享有遊戲著作權的,提供個人身份證影印件;

3)出版合同、授權書,承諾書;

4)提供icp證的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icp證影印件。

進口遊戲運營備案材料如下

(一)互聯網遊戲出版物的中外文名稱;

(二)著作權人情況(中外文名稱、所在國家或地區、經營情況等);

(三)引進前的運營情況;

(四)詳細的作品內容介紹;

(五)計劃的出版(公測)時間;

(六)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名稱等。

進口遊戲版號審批事項

已申請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得到審批的單位,進口的網路遊戲需要進行內容的審查報審,相關資料如下:

一、報審條件

1、報審單位應當為獲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單位。

2、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應當在對擬進口的網路遊戲內容進行自審後,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

3、申報審查的進口網路遊戲應當為獨家授權使用,其版權貿易或運營代理協議必須符合我國《合同法》、《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有顯失公正的條款。待文化部內容審查通過後,上述協議方可生效。

4、進口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網路遊戲參照外國網路遊戲辦理相關手續。

5、申請進口網路遊戲內容審查的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當確保所報審的網路遊戲研發完整,與正式運營(或公測)的版本相一致。

二、報審需提交的材料

(一)文化部進口網路遊戲內容審查申報表和文化部進口網路遊戲材料登記表;

(二)主題以及內容說明書;

(三)操作說明(中、外文文字);

(四)樣品(中、外文文字,包括網路遊戲軟體客戶端程式,以CD-ROM或DVD光碟為載體)三份,並提供登入賬號及其相應密碼,該賬號應當可以遍歷遊戲全部場景和功能;

(五)遊戲中全部對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遊戲主題曲、插曲的歌詞文字(中、外文文字)(本項只需提供電子版);

(六)版權貿易或運營代理協議(中、外文文字)、原始版權證明書、版權授權書副本或影印件;

(七)輸出國家或地區對該遊戲的分級評價或有關證明;

(八)申請單位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影印件;

(九)自行稽核報告(須寫明是否存在違反相關規定的內容,以及對可能存在爭議內容的相關說明);

(十)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檔案。

三、報審方式

(一)報審材料請寄至北京市朝陽門北大街10號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路文化處;

(二)報審材料電子版須上傳至“文化部網路遊戲內容審查網上申報及進度查詢系統” 並可通過該系統查詢審查進度。

四、內容審查流程

文化部收到進口網路遊戲內容審查申請後20個工作日(不含專家審查時間)內,由審查委員會對進口遊戲進行內容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網路遊戲批准單”,准予上線運營;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進口,並說明理由。

五、其他要求

1、經文化部批准的進口網路遊戲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准文號,使用經批准的中文名稱(外文名稱須在括號中註明),並不得擅自變更名稱和增刪內容。經批准運營的網路遊戲需要進行實質性變動的,應當將擬變更內容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

2、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運營的,申報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並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進口批准文號。

遊戲版號辦理流程

1、辦理流程

填寫申請表--→提交申請檔案--→繳納申請費--→登記機構受理申請--→補正申請檔案(非必 須程式)--→取得登記證書

2、填寫申請表

在中心網站上,首先進行使用者註冊,然後使用者登陸,線上按要求填寫申請表後,確認、提交併 列印。

3、提交申請檔案

申請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記申請檔案。

遊戲版號辦理費用注意事項

根據新聞出版總署規定,網際網路出版機構登載或者傳送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禁止內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 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撤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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