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最長多少年?可以限制終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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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我和公司簽了一份競業協議,這個協議讓我已經走投無路了。”到底是什麼樣的協議能讓一個人到了走投無路的地步?

我大學畢業後在某公司從事軟體研發工作,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及競業協議。今年7月離職後找到了一份新工作,從事的也是軟體研發行業。在準備上班時,原公司打來電話告知,我當初入職時與公司簽訂的“競業協議”要求終身不能從事軟體研發工作,也不能自營軟體研發且要永遠保守原公司的所有商業機密。

這讓我很迷茫,自己的專業就是軟體研發,不從事這類工作還能做什麼?

律師在仔細查看了原競業協議,發現相關條款與法律規定不符。他與原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只約定了義務,並未約定遵守約定後所得到的利益,顯失公平,有四點需要深入分析:第一,根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的規定,小李是不是屬於負有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的人員?第二,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小李的合同中沒有與公司約定競業限制的地域。第三,《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而該公司和小李約定競業限制的時間為終身,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競業時間期限。第四,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為此,工作人員多次聯絡該公司調解,最後達成調解補充協議:首先,小李對公司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在全國範圍內從事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兩年後競業限制自動失效。其次,自離職之日起至競業限制截止之日止,該公司按小李過去12個月平均工資的一半支付其經濟補償。

協議簽訂後,女孩露出了燦爛的微笑。至此一起競業勞動合同糾紛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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