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的規定及醫療事故賠償的訴訟程式?

醫療事故處理的規定

1、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

2、根據給病員直接造成損害的程度,醫療事故分為三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死亡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嚴重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3、對造成醫療事故的直接負責人員,醫院根據其事故等級、情節嚴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責令其做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一般可免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的酌情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級醫療事故: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級醫療事故: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三級醫療事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

4、對造成醫療事故的間接責任人員,根據其事故的等級、情節輕重及本人在事故中的作用,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或給予處分。

5、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較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人員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賠償的訴訟程式

一、起訴

1、起訴的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但不要求起訴階段原告提出證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2、起訴的方式:

以書面起訴(起訴狀)為原則,以口頭起訴為例外。

3、訴狀的內容:

(1)當事人的有關情況。

(2)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住所等。

(4)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時間、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4、法院審查後的處理。

當事人的起訴行為只有與法院的受理行為相結合,才能引起民事訴訟程式的開始。

(1)認為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2)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受理;原*不服的,可以上訴;法院立案後,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

(3)經過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2年,在涉及人身損害的為1年)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5、一審期限: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需延長的,報院長批,可延長不得超過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上級法院批,延長期由上級法院決定。

二、上訴

當事人對一審的判決結果不服的,可在法定的期限內,依法提起上訴。

1、上訴的形式要件: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第一審程式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及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其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上訴期間:不服判決的為15日;不服裁定的為10日。從裁判送達之次日起計算。

(3)上訴狀:必須遞交書面上訴訟。

2、提起上訴的程式

原則上應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壯大,同時也允許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應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法院)。

3、上訴的受理

(1)訴訟文書的接收與送達:法院應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在收到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應在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上訴人。

(2)訴訟案卷和證據的報送: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後,應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送二審法院。

4、上訴的撤回:

當事人撤回上訴,意味著對一審法院裁判的承認。

當事人撤回上訴,應當獲得法院的准許。

5、二審法院的審理期限

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報本院院長批准。

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沒有特殊情況延長的規定。

6、二審的效力

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二審的裁判結果具有執行力,無論對哪方有利或不利,被判承擔義務的一方必須按判決書的要求履行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原作者: 九問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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