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主張損害賠償的情形,離婚能主張精神損害?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離婚可主張損害賠償的情形,離婚能主張精神損害】,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離婚可主張損害賠償的情形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破裂離婚時,過錯配偶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2001年4月28日公佈施行的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新增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該法第46條規定:因、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適應了我國新形勢下調整離婚關係新情況的需要,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意願,有利於維護合法婚姻關係,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制裁過錯方的違法行為。

二、離婚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離婚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是要滿足如下條件

(一)合法婚姻的存在是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

應當明確,婚姻法是保護的是合法婚姻,精神損害賠償是對婚姻中無過錯方的一種保護手段,一種經濟補償,同時是對過錯方的一種懲罰措施,一種經濟制裁。因此,合法婚姻的存在是提出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合法婚姻是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的婚姻。根據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的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以及其它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同居關係或者非法同居關係都不屬於婚姻法上的合法婚姻,其雙方當事人無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

(二)存在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在離婚時,如遇一下清醒,對導致離婚的過錯方無過錯方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實施家庭暴力的(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三)在法定的時間內提出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婚姻法46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離婚的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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