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試刑法專題解讀:[40]數罪併罰?

1、專為2014年司考學子貢獻

2、法律貓手把手撰寫~~~~

知識點

前提條件

1. 一人犯數罪,每個罪都要定罪量刑。

2. 數罪發生在法定期間內。主要情形:

(1)最普通的情形",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

(2)漏罪情形: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犯罪人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

(3)新罪情形: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犯罪人又犯罪的。

如果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犯罪人又犯罪的,不屬於數罪併罰的情形,而屬於是否構成累犯的問題。

如果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發現犯罪人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未判決的,如果沒有超過追訴時效,應單獨定罪量刑,不屬於數罪併罰的情形。

數罪併罰的原則

第69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本條經《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數罪併罰的過程中有三種“刑”:(1)法定刑,即法律事先規定好的刑罰;(2)宣告刑,即法官針對數罪中每一個罪宣告判處的刑罰;(3)執行刑,即法官在各個宣告刑基礎上,按照並罰原則最終判處應執行的刑罰。這裡的執行刑不是實際執行過程中受到的刑罰。

根據第69條的規定,我國數罪併罰採取多種原則混合使用。

(1)對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採取吸收原則。

數罪中判了數個死刑或最高刑是死刑,就只執行一個死刑,不再執行其他主刑。數罪中判了數個無期徒刑或者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就只執行一個無期徒刑,不再執行其他主刑。

(2)對於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原則。

①單罪管制是3個月至2年,數罪併罰時,可以超過2年達到3年(3-2-3)。

②單罪拘役是1個月至6個月,數罪併罰時,可以超過6個月達到1年(1-6-1)。

③單罪有期徒刑是6個月至15年。數罪併罰分為兩種情況: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舊法條只規定,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超過20年)。

(3)對附加刑採取併科原則。

數罪巾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例如,剝奪政治權利與罰金或沒收財產,由於性質不同,應併科執行。

數罪併罰的情形

1.發現漏罪、先並後減

第70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1)新發現的漏罪,不管與前罪是否性質相同,都應單獨作出判決,然後先並後減。

(2)如果判決前有兩個罪,先並後減時,並罰時的“數罪中最高刑期”,不是在先前兩罪的宣告刑和漏罪宣告刑中選擇,而是在先前兩罪並罰後的執行刑和漏罪宣告刑中選擇。

找律師網舉例,例l,甲犯有A、B兩個罪,A罪判8年,B罪判12年,決定合併執行18年。執行5年後發現判決宣告前甲還犯有C罪,應判7年。

對此先並後減,在先並時,要求“在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二十年以下”確定刑期。這裡的“數刑中的最高刑期”不是在A罪8年、B罪12年、C罪7年中選擇,而是在A、B罪合併執行的18年和C罪7年中選擇,也即最高刑期是18年,然後在18以上20年以下確定一個刑期,然後減去已經執行的5年。這種選擇的標準就是選擇執行刑而非宣告刑。A罪判8年、B罪判12年都是宣告刑,而合併執行的18年是執行刑。

例2,甲犯有A、B兩個罪,A罪判10年,B罪判12年,決定合併執行20年。執行5年後發現判決宣告前甲還犯有C罪,應判15年。

首先,“數刑中的最高刑期”是A、B罪合併執行的20年,然後與C罪的15年並。由於20 +15=35,因此應在20年以上25年以下確定一個刑期,然後減去已經執行的5年。

(3)對罪犯減刑後,發現漏罪:先並後減時,對減刑刑期仍應減去。

例如,甲1993年因搶劫罪被判12年,1997年減刑2年,1998年發現1992年還有盜竊罪未判決,應判15年。對此,先將12年和15年並罰,假如決定20年,先減去已經執行的5年,再減去減刑的2年,還需執行13年。

2.又犯新罪、先減後並

第71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1)新罪不管與前罪是否性質相同,都應單獨作出判決,然後先減後並。

(2)既犯新罪,又發現漏罪:先解決漏罪,再解決新罪,實際操作就是先並後減再並。

例如,甲因盜竊判7年,執行3年後,又犯故意傷害罪應判10年,同時發現漏罪強姦罪應判11年。對此,第一步,先並:7年和11年,假如定15年。第二步,後減:減去3年,剩12年。第三步,再並:再並10年,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決定執行刑。

(3)對於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存在漏罪時,先並後減,實際執行刑期不會超過25年;存在新罪時,先減後並,實際執行刑期有可能會超過25年。

例1,(先並後減):甲犯A、B兩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和8年,合併執行20年;在執行4年後,發現甲在判決宣告前還有未判決的C罪,應判處5年。

對此應先並後減。先並:20年加5年,取最高刑20年;後減:減去4年,剩16年。即需執行剩餘的刑期是16年。這16年加上已執行的4年,總共20年,就是實際執行的刑期。這樣實際執行刑期不會超過20年。

產生這種結果的原因是:對漏罪採取先並後減,“先並”就要受最高刑的限制,並上去的刑期再多,也不能超過20年。然後再減去已經執行的刑期,即20年一已執行刑期=剩餘需執行的刑期。反過來,剩餘需執行的刑期+已執行刑期=實際執行刑期,也就是20年。因此,先並後減的實際執行刑期不會超過20年。

微信law-book舉例,例2,(先減後並):乙犯A、B兩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和9年,合併執行20年;在執行4年後,乙又犯C罪,應判5年。對此應先減後並。先減:20 -4= 16;後並:16並5,取最高刑20年,這20年就是剩餘仍需執行的刑期。這20年加上已經執行的4年,就是24年,這樣實際執行的刑期就超過20年。

產生這種結果的原因是:對新罪採取先減後並,“後並”就可能會併到最高刑20年,而這是剩餘仍需執行的刑期。再加上已經執行的刑期,就會超過20年。 即:已經執行刑期+剩餘仍需執行刑期(20年)=實際執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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