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所得稅的後果沒那麼嚴重?

3月1日,國五條細則一經公佈,關於20%個人所得稅的討論便沸騰盈天。客觀上,也催生出史無前例瘋狂的二手房“末班車”行情,累壞不少中介人員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員。

細則提出:稅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密切配合,對出售自有住房按規定應徵收的個人所得稅,通過稅收徵管、房屋登記等歷史資訊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徵。

“按規定應徵收的個人所得稅”,這一規定主要指代2006年國稅總局下發《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稽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這裡面花頭比較多,接下來很多賣家會在“減除”上面動腦子。其一,關於房屋原值。原有的購房合同可以做假,但購房發票難以做假。假如買家不提供合同和發票,則稅務局只能想辦法核實房屋原值,近幾年新建商品住宅,稅務部門或房管部門多掌握有資料。但對於歷史久遠的商品房、經適房、集資房、房改房、自建房等,則不易核查,估計得費周折了,或者官方儘快建立估評系統(資料庫),或者讓評估公司出報告,而後者就容易人為操縱,將房屋原值做高。

其二,關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原來的稅金難以做假,但有關合理費用,操作空間較大。住房貸款利息需要銀行出證明,不易做假;住房裝修費用的假髮票容易購買;二手房交易的中介費用也可以偽造。

很多人誤以為,20%所得稅將一刀切實施,其實仍會差異化的保護剛需。2006年國稅總局通知中規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這條肯定將繼續執行。

可以預料的是,為了達到“滿5年唯一房”的免稅條件,未來必有很多人辦理假離婚。由於我國的特殊國情,民眾已形成了避稅、逃稅的習慣。之前按交易總額的1-3%徵稅,方便而簡單,管理成本很低。以後按交易差額的20%徵稅,稅務部門的工作複雜而繁重,一方面須加快完善自身的評估系統、資料系統,另一方面又要面對賣家無孔不入的造假。

這一稅收新政,對於市場的影響程度,可能沒有大家想象的那麼大。據媒體報道,從2007年至今,“20%個稅”政策已在東莞實施了5年有餘,結果是:2012年相比2007年,二手房價格漲幅超過60%,二手房成交套數增加153%。

再觀香港,2010年來連續三次大幅增加二手房交易的印花稅,也沒能擋住樓市上行的步伐。況且,我國房價持續大漲的階段已過,差額稅抑制房價的作用將會越來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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