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使侵犯軟體著作權罪更好發揮打擊侵權作用??

法律規定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已經有了較長時間,但是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在實務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主要原因在於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困難,要使侵犯軟體著作權罪更好發揮打擊侵權的作用,需要解決以下問題:

方法/步驟

1、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刑偵手段滯後

  由於計算機軟體自身的技術性特徵,給軟體盜版犯罪的偵破帶來了很大困難,這是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按照法律經濟學中的將犯罪率取決於風險和收益的“威懾假說”,遭受拘捕、判罪和處罰的概率的增加和刑罰嚴厲程度的提高,會對可能犯罪的人具有威懾效應,阻止其實施犯罪行為。而案件的低偵破率意味著盜版者受到刑罰懲罰的概率大大降低,從而降低了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犯罪成本,使得刑罰功能無法充分實現,而對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刑事制裁的缺位,也正是公眾對軟體盜版犯罪認知程度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2、侵犯軟體著作權罪認識存在偏差

  司法機關對於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行為的嚴重性存在著認識上的偏差,更大的注意力放在有重大社會反響的刑事案件上,尤其放在傳統的殺人、強姦、搶劫等嚴重侵犯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安定的案件上,對於侵犯軟體著作權罪這樣的所謂“文明犯罪”就不那麼關注了。在某種意義上,這也是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在司法實踐中打擊軟體侵權行為效果不理想的原因之一。

3、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缺乏有效的保護手段

  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根本目的在於對軟體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如果版權人自身沒有從諸多救濟途徑中真正獲取利益,那麼這樣的救濟就不可能發揮好的作用。實踐中,由於我國缺乏針對軟體盜版犯罪特點的相應刑事法律手段、程式,比如立案要求的證明標準、侵權扣押程式等,致使版權人往往無法挽回因盜版軟體所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這就導致本來對於打擊軟體侵權有很大作用的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在司法實踐中的效果並不是很好。

4、侵犯軟體著作權罪機構分工不明確

  我國目前的版權保護體系主要可以分為三個方面,即司法機構、行政執法機構和自發形成的行業性社團組織,享有軟體版權的企業或個人在發現軟體盜版後可以採取以下措施尋求救濟。對於侵犯軟體著作權罪而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其偵查、起訴和審判分別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負責,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存在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除去本文曾經提到的認識領域以及立法方面的原因,機構分工不明確、移送程式不完善也是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問題的重要原因。

因此,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在司法實踐中要想更好發揮打擊軟體著作權侵權的作用,需要解決上述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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