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離婚損害賠償該怎麼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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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存有過錯。行為人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論行為人是故意的或者是過失的,即應當認定行為人有過錯。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還要求被侵權的夫妻一方須無過錯。無過錯方的過錯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不是指沒有任何過錯。

2、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損害事實是構成損害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該違法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了財產和人身、精神上的損害事實。沒有物質、人身或精神損害,也就失去了賠償的前提。財產損害是指財產利益的損失。財產損失可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精神損害是指公民人格權的侵犯而在人的精神上產生的損害後果。

3、侵權行為的發生。夫妻一方實施了法定的違法行為,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侵權行為。筆者認為,以上四種情形過於狹窄。應將賭博、吸毒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

4、違法行為導致了夫妻間的離婚。該違法行為與感情破裂具有因果關係,即該違法行為是導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具備該要件,夫妻之間沒有被判離婚,也就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問題。

二、離婚損害賠償該怎麼舉證

在離婚損害賠償的案件中,很多無過錯方很難通過合法方式取得證據如婚外性行為的證據,為此因無過錯方舉證不合法,法院對離婚損害賠償不支援。為了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實現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目的,對非法證據不能全部否定,在查證屬實的前提下應予認可,仍應作為證據採用。但對無過錯方的違法行為,應視情節輕重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1、應適當放寬無過錯方舉證責任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實際上確定了我國民事訴訟中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我國民事訴訟中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只能適用於民事訴訟中的一般情形,少數取證特別案件應當實行較高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以適當降低其證據要求,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離婚損害賠償案件應屬於舉證特別困難的案件,應適用較高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只要無過錯方提供的證據達到一定的心證程度,在沒有反證的限度內,就可視為已經達到了證明目的,完成了舉證責任,法院就應支援無過錯方的賠償訴請。

2、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行使請求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要承擔賠償責任,行為人必須要有過錯。在過錯責任原則下,當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時還要承擔舉證責任,而這類證據的收集又有相當的難度。在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應採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過錯方只要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存在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時,才不承擔責任;否則,應承擔賠償法律責任。在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原則更加有利於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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