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方轉移共同財產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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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婚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從登記結婚之日起,到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之日為止的期間。包括婚姻當事人在起訴離婚期間、一審判決未生效或在上訴期間,即使是分居也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指《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離婚時一方轉移共同財產怎麼辦

根據《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的規定予以制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析出,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離婚時一方莊毅共同財產的,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將依照民事訴訟的規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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