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中的相關規定
【教材解讀】
一、基本規定
(1)在牆上留置臨時施工洞口,其側邊離交接處牆面不應小於500mm,洞口淨寬度不應超過1m。
(2)不得在下列牆體或部位設定腳手眼。
1)120mm厚牆、料石清水牆和獨立柱。
2)過樑上與過樑成60。角的三角形範圍及過樑淨跨度1/2的高度範圍內。
3)寬度小於1m的窗間牆。
4)砌體門窗洞口兩側200mm(石砌體為300mm)和轉角處450mm(石砌體為600mm)範圍內。
5)樑或樑墊下及其左右500mm範圍內。
6)設計不允許設定腳手眼的部位。
(3)設計要求的洞口、管道、溝槽應在砌築時正確留出或預埋,未經設計同意,不得打鑿牆體和在牆體上開鑿水平溝槽。寬度超過300mm的洞口上部,應設定過樑。
(4)擱置預製樑、板的砌體頂面應找平,安裝時應坐漿。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應採用1:2.5的水泥砂漿。
二、砌築砂漿
(1)水泥進場使用前,應分批對其強度、安定性進行復驗。檢驗批應以同一生產廠家、同一編號為一批。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3個月(快硬矽酸鹽水泥超過1個月)時,應複查試驗,並按其結果使用。不同品種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砂漿用砂不得含有有害雜物。砂漿用砂的含泥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1)對水泥砂漿和強度等級不少於M5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5%。
2)對強度等級小於M5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10%。
3)人工砂、山砂及特細砂,應經試配能滿足砌築砂漿技術條件要求。
(3)配製水泥石灰砂漿時,不得采用脫水硬化的石灰膏。
(4)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於砌築砂漿中。
(5)凡在砂漿中摻入有機塑化劑、早強劑、緩凝劑、防凍劑等,應經檢驗和試配符合要求後,方可使用。有機塑化劑應有砌體強度的形式檢驗報告。
(6)砂漿現場拌制時,各組分材料應採用重量計量。
(7)砂漿應隨拌隨用,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應分別在3h和4h內使用完畢;當施
工期間最高氣溫超過30℃時,應分別在拌成後2h和3h內使用完畢。對摻用緩凝劑的砂漿,其使用時間可根據具體情況延長。
(8)當施工中或驗收時出現下列情況,可採用現場檢驗方法對砂漿和砌體強度進行原位檢測或取樣檢測,並判定其強度。
1)砂漿試塊缺乏代表性或試塊數量不足。
2)對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有懷疑或有爭議。
3)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不能滿足設計要求。
三、磚砌體工程
1.一般規定
(1)有凍脹環境和條件的地區,地面以下或防潮層以下的砌體,不宜採用多孔磚。
(2)砌築磚砌體時,磚應提前1~2d澆水溼潤。
(3)砌磚工程當採用鋪漿法砌築時,鋪漿長度不得超過750mm;施工期間氣溫超過30℃時,鋪漿長度不得超過500mm。
(4)240mm厚承重牆的每層牆的最上一皮磚,磚砌體的階臺水平面上及挑出層,應整磚丁砌。
(5)磚過樑底部的模板,應在灰縫砂漿強度不低於設計強度的50%時,方可拆除。
(6)多孔磚的孔洞應垂直於受壓面砌築。
(7)豎向灰縫不得出現透明縫、瞎縫和假縫。
2.主控專案
(1)磚砌體的轉角處和交接處應同時砌築,嚴禁無可靠措施的內外牆分砌施工。對不能同時砌築而又必須留置的臨時間斷處應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長度不應小於高度的2/3。
(2)非抗震設防及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7度地區的臨時間斷處,當不能留斜槎時,除轉角處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須做成凸槎。
3.一般專案
(1)磚砌體組砌方法應正確,上、下錯縫,內外搭砌,磚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2)磚砌體的灰縫應橫平豎直,厚薄均勻。水平灰縫厚度宜為10mm,但不應小於8mm,也不應大於12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