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所屬於的外國公司必須在美國具有分公司。如果沒有,也可以在美國註冊成立新的公司,其條件要有辦公場所、合法在政府部門註冊、足夠經濟財力來支付員工的酬報;同時,申請人在申請簽證之前的3年中,必須擔任經理級或專業性職務,並且至少為同一外國公司連續工作1年以上;之後,申請人應將在美國分公司擔任高階管理職務或專業性職務。只要符合這些條件,您就可以申請L-1簽證了。
方法/步驟
(一)公司的申請資格
任何外國公司只要具備一定的經營規模和一定數量的員工,同時有經濟能力支援其已在美國的分支機構的正常營運或建立新的分支機構並使其正常營運,即可調派其符合資格的僱員以L-1身份進入美國在其已有分支機構工作或建立新的分支機構。這些在美國的分支機構包括:公司分部,其所有權,經營權,財務等屬同一公司,只是經營地點不同。
子公司,指同一公司在另一公司擁有股權的公司,其股權可能是100%,但最少不得低於50%。
分公司,指在海外的公司和美國境內的公司這兩個公司的50%以上的股權為作為第三者的同一個人或機構擁有。
上述幾種分支機構只要從法律上構成了其海外母公司控股股權關係,而不論其在美國的業務範圍,只要是合法經營,同時有支付僱員工資的能力及保持公司運轉的資金,即符合申請L-1簽證的條件。
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國沒有分支機構,或者已有分支機構但仍打算新開公司,也可以為其調派人員申請L-1簽證。
(二)僱員的申請資格
符合申請L-1簽證資格的海外公司可以調派其僱員赴美國之分支機構工作。這些受調派的僱員必須是母公司自己的僱員,在過去3年中至少有1年的時間在該母公司工作,其工作職務可以是總經理、副總等,必須至少是經理、行政主管或者專業人員。
經理、行政主管及專業人員是指具有下列職權者:
經理 至少需有以下職權之一:
·掌管該公司或該公司的一個部門,
·監督指導其他主管、專業人員或行政人員的工作或掌管該公司的重要職能部門;
·對下屬人員有人事解僱權或擔任公司高層管理職務,
·在自己的管轄範圍內有日常工作的決定權。
管理普通工人的基層主管,不能列入經理人員。
行政主管 其職權包括下列之一:
·指導公司或公司主要部門的管理工作;
·制訂公司整體或部分目標與政策;
·具有許多事務的自行決定權;
·只對上一層行政主管、公司董事會或股東負責並接受其一般性指導。
L1簽證的申請程式
L-1簽證的申請必須首先由準備調派僱員的外國母公司在美國的分支機構向移民局提出陳情申請。這些在美國的分支機構可以是公司分部、子公司、分公司或合資公司,但其同海外母公司必須有前述隸屬關係。如果海外母公司在美沒有分支機構,則可成立新公司,以該新成立的美國公司作為陳情人向移民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美國公司的有關材料、海外母公司的有關材料、兩者隸屬關係的證明材料以及申請人個人材料這四類。
所需申請檔案均一式兩份,全套寄往移民局的地區服務中心進行稽核。
美國公司向移民局的陳情申請獲准後,將發出I-797批准通知,申請材料全套副本將由全國簽證中心寄往I-129表上指定的海外使領館。
申請人即可憑移民局的批准件及有關材料向境外使領館申請入境簽證。
申請人在當地使領館進行簽證面試, 領事在稽核簽證申請時,考慮的重點是申請人的海外母公司的狀況和申請人是否具備在美國公司工作的能力。
如果領事在這兒方面感到滿意,簽證即可獲准。
簽證申請獲准後,即可赴美工作。簽證有效期一般同批准件的有效期相同,第一次通常不超過2年。